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管辖法院

  答: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应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一般认为,《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并非专属管辖,若有特定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的,则由特定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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