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又将如约而至。人生在世,避免不了这样那样的纠纷,是通过打架斗殴去争回这一点点脸面,还是通过法律维权手段来赢回属于自己的权益?这是一个显而易见就能得到答案的问题。
一年一度的315又将如约而至。人生在世,避免不了这样那样的纠纷,是通过打架斗殴去争回这一点点脸面,还是通过法律维权手段来赢回属于自己的权益?这是一个显而易见就能得到答案的问题。可是往往,很多人却因一时头热而有所疏忽。这样的事例告诉我们,不光是315可以进行一系列的维权,就在平常,也要用法律手段来武装自己!
案例:2011年10月,张小姐在某开发商售楼处认购了一套商品房,认购书对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限等都进行了约定。李小姐当天交付了2万元认购定金。然而,当李小姐如约前往售楼处签订合同时,却发现开发商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有许多内容显失公平,例如交房、办证的免责条款,无法办理按揭款购房者应3日内以现金补足等。由于李小姐接受不了这份不公平的购房合同,拒绝签字。随后,开发商通知李小姐没收其定金,李小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解析:依据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结合本案,开发商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要求李小姐签订有不对等条款的合同,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在李小姐提出合理异议后,开发商拒绝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并单方提出没收定金,因此,致使购房合同不能签订的责任在开发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
案例:2011年12月,吕先生购买了某小区预售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46万元。吕先生选择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签订购房合同当日交纳首付款16万元,余款30万元在银行办理了按揭。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2年7月31日前交房,交房超出90日后,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开发商每日按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截止2012年7月,吕先生已还款4.5万元(其中本金2.5万元、利息2万元)。由于开发商交房一年之久,吕先生想退房,开发商同意退房但只同意归还本金。而银行则不同意解除与吕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要求按时还款。吕先生进退两难,无奈之下诉诸法院。
解析:依据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在本案中,开发商的交房违约行为明显,吕先生可据此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吕先生认为违约金约定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还可以请求法院调高违约金,以实际损失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吕先生的实际损失至少包括:1、向开发商交纳的首付款16万元的利息损失;2、向银行还款的本金2.5万元和利息损失2万元;3、因开发商交房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另外,吕先生还应将按揭银行列为案件的第三人,同时解除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否则,就有可能出现购房合同解除后,仍然需要向银行偿还按揭的尴尬局面。最终,该案在法院的调解下,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开发商退还了吕先生的首付款及偿还银行的本金和部分利息损失;对于吕先生尚未偿还的借款,由开发商直接支付给银行;一并解除了吕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和吕先生、开发商与银行间借款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