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状态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如处于不正常状态,是否有相应的代理人代为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的,是否有相应的代理人代为诉讼。审查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患病的时间与经过,若正常一方起诉离婚的,有无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是否存在通过离婚逃避扶养义务的情况。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患病是否影响了夫妻感情。离婚时,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指定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被告为宣告失踪者的离婚案件审查处理对于当事人举证证明另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支持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如果有子女,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3.军婚案件审查处理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的,通常不予准许离婚或调解和好;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非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与部队团以上机关协调沟通,做好军人思想工作后,可准予离婚;如军人坚持不同意离婚的,应判决不予准许离婚。非军人一方长年起诉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始终不同意的,法院在与部队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相互配合做好军人思想工作后判决离婚。
林长宇律师,从业14年,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东方卫视》、《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为众多客户提供过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善于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擅长:婚姻纠纷、离婚析产纠纷、继承纠纷、经济纠纷等。林长宇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善于利用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张用先进的理念与务实的手段解决一切棘手的法律问题,靠实力赢得同行及当事人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