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居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列明的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以及根据《》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因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属于政府下属部门,其职能也不包括房屋征收拆迁。而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利用自身相应特权与被征收人协议,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且遵循的是行政规则。所以,居委会、村委会无权作为行为主体参与房屋拆迁。
「建议收藏」中院审判长分享上海公房动迁三大典型案例
此前,方律师曾参加上海律协举办的讲座课程,其中邀请到了上海某中院审判长,针对动迁相关知识进行了主题分享。其中,主要分享了三个动迁典型案例: 我先简单介绍案例一的基本案情:涉案公房承租...
添加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