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农民事、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批22例典型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发布1批9例涉农民事典型案例,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纠纷等;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1批13例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内容涉及破产清算转重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

  一、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十三起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2024.1.25发布)

  【典型意义】破产程序可以实现资源重新配置,通过企业的优胜劣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积极协调以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方式先行清偿职工债权,及时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工资久拖未决的问题。同时,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与其后续生活保障息息相关。人民法院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作用,高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欠薪和安置问题,继续发挥技术人才社会价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王某等114名农民工诉余某、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以司法建议助推欠薪纠纷源头治理

  【典型意义】工资是农民工的重要生活保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不仅关系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更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本案中,人民法院运用“立+审+执”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判令中标联合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共同承担清偿责任,20天内全部执行完毕,高效兑现百余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以司法建议“小切口”参与社会治理“大文章”,将司法建议融入欠薪治理工作,敦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责令企业依法及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助推诉源治理工作。本案立足源头预防、前端治理,人民法院积极与行政部门对接,增强矛盾纠纷化解合力,妥善化解欠薪纠纷,实现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法律规定督促程序的目的是简化程序,尽快稳定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督促程序专门用于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偿还债务的非讼案件。支付令是在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债权人的申请作出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命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生效,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则失效。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支付令、“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等举措,发挥督促程序简便迅速、调解成本低、效果好的优势,以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法律强制执行效力,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4.卢某诉刘某、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被挂靠施工单位应承担“挂靠”施工导致欠薪的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以专章形式作出规定,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提供特别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禁止挂靠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施工单位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工程项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判令承包劳务项目的个人和被挂靠施工单位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避免各方主体互相推诿转嫁风险,既明晰了违法挂靠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认定规则,又有利于倒逼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参加建设活动,切实规范工程建设、劳动用工等行为。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近年来,伴随经济与社会发展,部分用人单位选择通过第三方软件或者网络平台支付工资致使劳动者提取工资时存在不便,甚至被扣除部分费用,客观上导致劳动者收入水平降低。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相对弱势方,无法自行选择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应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收入减少的,用人单位负有支付欠付工资义务等规则,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全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李某诉某文化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线上加班费应结合劳动者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认定

  【典型意义】“线上加班”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工作安排及成果提交由线下转向线上,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点,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在用人单位的加班,存在用人单位难以对劳动者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劳动者亦难以举证证明其加班时长等难题。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我国劳动法律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之一,在相关规定中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是认定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重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要求,编制、保存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清晰记录工作时间、工资项目及数额等要素,避免在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过程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8.赖某诉某房地产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调取的证据 可作为仲裁证据使用

  【典型意义】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均为劳动者法定维权渠道。履行职能的机构加强协作配合,对于统筹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优势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准司法作用,提升农民工维权便利度,化解讨薪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0号)规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特点和优势,按照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原则,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选择维权方式。仲裁机构要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事实互认、情况会商、协调处置等联动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69号)规定“对已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处理意见认定的事实,除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外,速裁庭予以认可”,对推进两个机构联动工作机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立足职能职责,根据农民工维权需求及办案实践需要不断创新联动模式,更好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典型意义】集体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办理效果直接关系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发挥部门优势、形成调处合力。各部门通过劳动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第一时间了解当事人诉求、问题,减少重复沟通和部门衔接环节,对于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得到快速柔性化解。

  10.牛某等14人诉某餐饮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工会积极协调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助力劳动者维权

  【典型意义】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时常面临自身维权意识不足、证据收集能力较弱等难题。工会具有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等职能。本案中,工会收到劳动者求助信息后,第一时间指派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面临取证难题时,工会积极协调,启动“工会+检察机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同工作机制,联系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协助劳动者收集、固定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通过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劳动法律监督与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职能的有机联动,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以职工法援室、调解工作室、劳动争议仲裁庭、劳动法庭等设置为基础,汇集工会、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调解、法律援助、仲裁、诉讼等职能作用,主要为职工提供“一体化、一站式”法律服务。基地解决了过去矛盾纠纷化解渠道单一等问题,有利于就近、从快解决矛盾纠纷。地方工会联合多部门共同推动建设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创建劳动关系领域“园区枫桥”机制,力争做到“小事不出企业、大事不出园区、矛盾不上交”,把劳动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本案中,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及时启动“园区枫桥”机制,工会及时向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引导当事人知法、用法、守法,积极履行法律责任,多方联动通过调解方式及时为农民工追回拖欠的工资,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工会充分履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职能,联合人民法院积极打造协调联动、便民高效的“法院+工会”诉调对接模式,有效实现了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化解。人民法院强化信息化平台建设,开展矛盾纠纷在线咨询、分流、调解、反馈、司法确认,确保案件网上流转顺畅,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本案中,当地工会发挥组织优势,认真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和诉求,找准解纷“切入口”,依托法院调解平台,通过线下线上调解结案,充分展现了“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快速便民的优势,为农民工解决追索欠薪的烦心事,让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更真实、更充实。

  【典型意义】12351服务职工热线是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12351职工热线平台实行全省来电统一接听、律师和客服分类解答、工单逐级交办,为职工提供7×24小时、全年无休的服务。职工向12351职工热线平台提出需求后,平台通过工单系统派发给承办单位,由其签收并办理。工单的办理及结果报送工作,遵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承办单位安排专人对工单进行协调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实施回访制度,确保职工诉求得到及时回应。本案中,12351服务职工热线接到投诉举报以后,及时交办属地工会进行调查核实。当地工会协调有关部门合力做好劳动争议协商调处工作,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及时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典型意义】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不仅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任务。本案中,人民法院不仅通过对非法占用耕地的租赁合同宣告无效,表明人民法院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而且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依据办案中了解掌握的违法占用耕地情况,积极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有力促进了当地百余亩耕地的“非农化”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2.某村民委员会与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村干部未经议定程序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对外发包土地合同无效

  【典型意义】本案案涉土地系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案涉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未经法定议定程序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个人的合同无效,对于规范村集体对外发包土地行为,切实维护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征用土地引发的青苗补偿费归属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被征用的,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包括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的人员。本案裁判依法判令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周某某青苗补偿费15万元,不仅及时有效维护了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类似纠纷的积极防范、妥善化解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利于保障当地农村规划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4.蒋某某与某社区第一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收益分配方案应当依法撤销

  【典型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而入市收益分配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关键末梢,直接关乎农民能否公正、公平享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红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享有自行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但所形成的分配集体收益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虽经议定程序做出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收益分配方案予以撤销,及时有效维护了少数无承包地以及承包地较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该案裁判对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分配集体收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有利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职能作用。

  5.某农投公司与某种养殖合作社合伙协议纠纷案——合作方不当解除农业生产合作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随着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发展,“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生产模式已较为普遍,此模式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但是,发生矛盾纠纷后,合作社、农户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司法予以关注和保护。本案裁判对农投公司不当发函解除合同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对其返还投资收益的诉请不予支持,依法保护了合作社及农户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了农业生产合作中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农业生产应当秉承节约、避免浪费的评价、指引功能,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服务、保障功能。

  【典型意义】近年来,一种名为“买青山”的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逐渐兴起,即农户将土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产品提前出售给收购方,由农户继续履行管护义务,待农产品成熟后再交予收购方。此种交易模式有效解决了种植户与收购方之间因农产品保质期较短造成的购销两难问题,进一步激发了农产品交易的市场活力,对于盘活农业资源、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由于该种交易模式的订立时间可为农作物生长周期内的任一节点,合同价格不因农作物产量变化而改变,也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种植农户与收购方订立的买卖合同通常也不够规范,一旦出现价格波动、严重减产等情况,买卖双方极易发生纠纷。本案判决对于处理“买青山”农产品交易模式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对于保护农产品交易市场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向辖区农民推荐使用标准化示范合同文本,为“买青山”交易模式填漏洞降风险,规范辖区农产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辖区农产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

  7.卢某某与范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造成相邻地块农作物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智慧农业的发展,无人机技术开始应用于农田测绘、农药喷洒、施肥播种,为农民减少了体力劳动和耕种成本,提高了种植效率。但因无人机的管理及使用不规范,也引发了许多新类型涉农侵权纠纷,相关案件审理往往存在证据采集不规范、案件事实难查明、侵权主体不明确、因果关系难确定等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侵害发生时当事人上报当地主管部门所及时固定的关于侵权主体、因果关系、损失情况等方面的证据,对侵权事实作出认定,判决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有力维护了受侵害农户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户增强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此类纠纷。同时,还有利于促进政府在无人机喷洒农药领域加强监管,对提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意义】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严重危害农业生产,损害农民权益,相关生产销售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判令不能提供农药“叶落棉白”来源及产品合格证据的某农资公司赔偿种植户王某某棉花减产损失,有力维护了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护航农业生产的立场和职责。对于防范和遏制制售假冒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9.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与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种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推进种业振兴、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在促进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唐某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马铃薯种子,侵犯了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案涉植物新品种权,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裁判有力维护了品种权人的知识产权,为种子销售商合法经营提供了规则指引,对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种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法宝模拟法庭是基于微软提供的OpenAI商业应用服务,结合法宝自身数据积累和数据处理的能力进行加工,可最终呈现给用户更加真实、更为贴近实战的模拟诉辩判场景,让用户可以提前感受最逼真的庭审过程。

  “多角色模拟 多模型选择”——法宝模拟法庭一方面可以模拟原告、被告双方的交锋过程,同时以法官视角达成居中裁判。

  “提供应答反馈工具实现有趣的人机交互”——在案情输入后,法宝模拟法庭产品生成的每个对话框下方均提供包括点赞、点踩、删除和反驳等在内的辅助工具。

  “权威法律依据来源 让‘真法条’贯彻模拟法庭始终”——北宝基于多年法律法规数据收集和加工经验,对原始对话模型返回的法律依据的名称、内容、时效性等进行校正、加工和优化。

  “智能文书生成 提高庭审准备效率”——法宝模拟法庭支持基于案情一键生成诉讼流程中相应的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和上诉状。

  “实现多轮交锋降低输入门槛和成本”——法宝模拟法庭作为本次发布的智能产品系列之一,已经实现诉辩双方的多轮交锋,可形成一定规模的论战模式。

  北宝·司法案例库全面收录我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例,数据总量已达1.4亿余篇,包括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指导性案例实证应用、破产信息、案例报道、仲裁案例以及港澳案例等子库。在长期探索与研究中,不断拓宽案例采集渠道,深度挖掘整合案例信息,形成了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丰富优质的案例资源种类,并与“北宝”各库之间形成立体化的知识关联体系,可满足度全方位的检索需求,为用户提供更便捷、更良好的检索体验。

  北宝类案检索平台以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为主要类案要素,通过关键字检索、高级检索、智能检索功能,形成覆盖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四大案件领域,实现司法案例、法律法规、裁判规则、专家精释、学说观点深度关联融合的一站式类案检索平台。

相关阅读

  • 沈阳知识产权律师

    沈阳知识产权律师

      蔡明福主任简介本人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中国建国会会员,沈阳市沈河区第16届代表,辽宁省优秀律师,沈阳市诚信律师标兵,辽宁省刑事法律律...{更多}   韩月律师,2012年通过司法考试资格,2...

    2024.04.28 23:06:53作者:adminTags:知识产权诉讼律师
  • 案例解析 新:法院仲裁联合发布6个典型劳动争议案例

    案例解析 新:法院仲裁联合发布6个典型劳动争议案例

      日下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联合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仲裁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上海市虹口区优化营商环境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   某于2021年4月入职某培训...

    2024.04.27 17:26:35作者:adminTags:劳动纠纷案例及分析
  • 天津房地产律师

    天津房地产律师

      天津房产律师、天津房地产律师电话咨询热线。专业知名房产律师为您解决房产纠纷,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房产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收了定金不卖房2012年10月28日,郭某和薛某夫妇通过中介公司,三方共同签订《房屋...

    2024.04.27 17:26:22作者:adminTags:房产证咨询律师免费
  • 绛县:兄妹二人因经济纠纷引发冲突最终报警求助

    绛县:兄妹二人因经济纠纷引发冲突最终报警求助

      2月8日,群众张氏兄妹二人将一面写有“公正无私认真负责 为民排忧心系百姓”的锦旗送到绛县公安局古绛派出所民警手中,感谢民警帮助兄妹二人成功调解多年的家庭矛盾。   原来,在大年初五的晚上,张氏兄妹二人因多年...

    2024.04.26 11:57:17作者:adminTags:家庭经济纠纷案例
  • 山东高院发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发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安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丈夫柴某离婚,柴某在案件审理期间,采用言语谩骂、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安某放弃子女抚养权,多次向安某的近亲属发送威胁短信,并在安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所驾驶的车辆安装定位器,数次到安某的工作单位滋扰。安某...

    2024.04.26 11:57:04作者:adminTags:家庭经济纠纷案例
  • 宁德房地产律师

    宁德房地产律师

      宁德房产律师、宁德房地产律师电话咨询热线。专业知名房产律师为您解决房产纠纷,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房产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北京租房客遭遇被网贷毕业季、实习季的来临,催生京城新一波“租房热”,与之同时,乱象如...

    2024.04.25 00:55:30作者:adminTags:房产律师免费咨询
  •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是为了帮助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人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让大家能够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及时得到专业的帮助和指导。以下是关于免费法律咨询热线的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免...

    2024.04.24 08:33:55作者:adminTags:房产律师免费咨询
  • 个人交易经济纠纷解决及解决案例

    个人交易经济纠纷解决及解决案例

      在日常生活中,个人之间的交易是非常常见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经济纠纷,如买卖纠纷、服务纠纷等。那么咱们该怎样解决个人交易经济纠纷呢?本文将介绍部分经验和案例供大家参考。   交易期间假如出现疑问,首先应与对方...

    2024.04.22 13:55:13作者:adminTags:个人经济纠纷案例

添加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