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源源不断想离婚可以吗?

  很多人由于未认真考虑,草率结婚,导致结婚后感情不和,甚至破裂。以至于不得不离婚,但离婚真的那么容易吗?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离婚的那些事。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诉讼离婚到法院去打官司解决。虽然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都办理离婚,但他们所办离婚的性质是不同的。凡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没有争议的,双方可持单位介绍信、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等到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登记,经民政部门审查没有问题,发给离婚登记证:

  凡是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有争议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到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时要写起诉状,附上结婚、身份证及证明夫妻感情不合的证据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所以,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应该说。所有的离婚都可以到人民法院办理,但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必须是双方自愿。

  协议离婚,自然不用多讲,不存在怎么告的问题,双方只要到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就能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书,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我们说的怎么告,主要是指如何到法院打官司的告诉问题,即到哪一个法院起诉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一般仍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有下列情况之一,依所述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8)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就是说上述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主要指喜当爹情形)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是财产分割诉讼(财产分割之诉)。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损害赔偿之诉:(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遗弃家庭成员的。当事人必须明确的是,只有提出来的诉讼请求法院才能审理并依法判决,如果当事人未能提出,即使实际上存在上述法定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法院也不会主动作出判决,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不告不理原则。所以,起诉时一定把诉讼请求提得具体而又明确。如果在提起诉讼时遗漏了某项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的法庭辩论前提出都是可以的。

  怎么能离是打离婚诉讼官司的核心问题,如果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其他诉讼请求就无从谈起。而要实现离婚的目的,就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即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法院调解无效,就能离婚了。那么,应该符合法律的哪些规定才能离婚呢?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就应准予离婚: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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