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承租人。承租人死亡情形的处理。上海宅基地动迁款纠纷。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当事人之间仍未协商—致的,由征收范围内的第三方公信评议机构组织协商。协商—致的主体作为补偿协议签约主体;协商不—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据协商结果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当然其他权利人对公有房屋出租人指定承租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在实践中,也有不指定承租人,由相关权利人推举签约代表。
《解答》关于承租人、同住人等权利义务的界定是否作为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对待?答:本《解答》仅调整承租人、同住人等在取得拆迁补偿款以后,权利人相互之间对如何分割该款项产生的纠纷。上海宅基地动迁款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安置补偿关系,补偿标准等问题应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本市的相关房屋拆迁规定的调整,不属于本《解答》调整的范围。本《解答》在审理案件时如何适用?答:本《解答》下发前已经生效的案件,不再适用本《解答》。上海宅基地动迁款纠纷。鉴于相关规定以及本《解答》内容都还比较原则的现实情况,各法院民事法官在适用本《解答》意见处理案件时,对本《解答》尚未考虑周全的特殊情况,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和调整当事人的拆迁补偿款份额。
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应按什么原则处理?答:本条所称其他补偿款是指拆迁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时,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以及上海有关拆迁单位的实际操作,被拆迁人除了得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外,拆迁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次性补偿费。上海宅基地动迁款纠纷。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获得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等。上述费用中,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上海宅基地动迁款纠纷。奖励费和—次性补偿费,—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
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上海宅基地动迁款纠纷。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人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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