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超大型的律师楼,拥有近150名由法学教授、转业法官检察官、知名zishen律师组成,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标准的法律服务,包括房地产动迁安置、特许经营品牌加盟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借贷融资、婚姻继承、刑事诉讼、民商诉讼、交通事故。购买安置房源被拆迁人、承租人可购买拆迁单位提供的安置房源,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按被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总价结算差价。二、新政对审判实践的影响新政实施前,法院审理拆迁款分割纠纷时主要依据高院于2004年制定的《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高院解答)。根据解答,公房拆迁款应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私房拆迁款原则上归私房产权人所有,产权人应保障共同居住人的居住使用权,产权人拒绝安置时,上述人员可请求分割拆迁款。新政实施后,安置对象的认定、补偿款的分割、配套商品房的额度等成为司法难点,表现为:一是安置人员认定难。新政实施后,拆迁单位不再明确安置对象,涉讼时由法院认定安置对象。由于涉案人员多,结构复杂(如私房拆迁中就存在居住产权人、非居住产权人、非产权居住人等情形),如何平衡利益成为难点。二是家庭矛盾化解难。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款项分割过程中长期形成的家庭矛盾集中爆发,并引发老年人赡养、未成年人抚养、遗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三是产权归属查明难。围绕房屋的权属、来源、份额、实际居住等争议日渐突出。其中家庭成员出资状况缺乏证据,仅凭口头陈述难以确信;家庭协议形式不规范,效力存疑;拆迁距今时间久远,居住情况无法核实,上述问题均导致了涉案事实难以查明。四是购房额度分配难。新政对配套商品房购买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基地采取不同操作办法,当事人实际取得的购房额度与基地口径亦有差异,且配套商品房购买价远低于市场价,利益分配矛盾突出。五是统一适用法律难。新政虽然明确了拆迁款的计算方式,但实践中拆迁单位还是会考虑人口及户籍因素。此外,拆迁人员或理解政策不一,或掌握尺度差异,也导致此类案件难以做到适法统一。
如果宅基地房屋买卖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一、买卖有效,拆迁款归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假如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拆迁补偿归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房屋系不动产,依据法律规定在转让时必须办理变更登记,而且要交纳税款。社会上大量存在因不愿交纳税款,在房屋买卖后不变更登记(俗称过户)的行为,随着房价的上涨或遇到房屋拆迁时,有些人对原卖价反悔,以合同未变更登记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上海动迁法规律师咨询。商品房的出售过程中,主要是因出售方违约造成纠纷。有因商品房面积不足、质量存在瑕疵、出售方不出具***、办理房产证等问题而发生纠纷。上海动迁法规律师咨询。也有买房人未能如期支付房款,出让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甚至是主张解除合同的。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裁决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有权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机关只能是市、县。市县对建设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但如果市县***把不符合强制拆迁条件的房屋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则这样的强制拆迁必然是违法的。因此,一次合法的行政强制拆迁,首先必须要求市、县***的责成行为正确。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市县在责成相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对建设部门的申请严格审查:即应审查是否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包括是否经过了裁决、是否提供了周转房、安置房或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是否办理了证据保全、申请机关是否经过了听证、集体讨论,等等。市县对不能同时满足以上诸多条件的,不能立即作出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决定。如果缺少相关资料,如申请书之类的材料,应告知其补齐,待补齐后再作决定;如果经审查没有经过裁决或没有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补偿资金,或涉及有事后不能补救的争议或不符合其他实质条件的,不得作出责成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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