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房地产业销售额达到历史峰值18.2万亿元,但是却在去年下跌近5万亿元至13.3万亿元。
由于房地产市场下行,以及不可预见的情况和各种因素的变化,在当前房地产“去泡沫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带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势必攀升。
在房地产开发中,以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已成为房地产市场中一种司空见惯的合作模式,该类合同纠纷案件程度复杂,考验律师的专业技能和办案能力。
针对上述问题,7月12/13日晚19:00,智拾网诚邀拥有十余年审判经验,现国家某一级行业协会科技融合与法律保护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高楠老师,就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律师应对要点进行讲解。
在现实市场环境中,被冠以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名义非常多,而且还在不断创新之中。但是并非市场上所有的冠以房地产合作开发名义的开发活动都是真正的房地产开发。
在房地产开发主体资格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国家不允许没有资质的企业进入房地产市场。那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或者资质等级不够的,律师该如何处理?
同时在土地性质方面,国家对于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开发经营行为是严格限制的。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允许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关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即如果协议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即有效。
实践中,各级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件时,已经形成了不少裁判观点。比如,未依法经过招投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同无效;划拨土地合作建房并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等等。
作为律师,更要了解法官在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的要点。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清理条款”与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合同无效后,出资一方主张投资补偿的如何处理?违规开发的损失承担又是怎样的?
具备十余年审判经验和多年的多元调解速裁工作全市管理经验。曾在基层法院及市高院工作,参与起草、修改北京法院民商事及知产领域十一篇规范性文件,在北京法官学院多次为全市法官讲授立案、审判实务、信息化方面的课程。因成绩优异,先后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选为“北京市先进法官”,多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先进工作者”等多种荣誉称号。
擅长要素式快速解纷信息化平台的搭建与规划。在市高院工作期间,带队研发“北京法院分调裁一体化平台”“北京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化平台,促进纠纷的快速化解。
具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方面的专业技能。曾为上市大型央企公司、外企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及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开展法律风险评估、警示及整改,为企业法律信息化建设提供整体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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