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国比较法学家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经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不仅是被普通公民所信仰,更应该被各级领导干部所信仰。让普通公民信仰法律,靠的是“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各级领导干部信仰法律,还需要通过自我学习将法治思维溶入血液,通过制度设计让规则落实为行动。普通公民势单力薄,要让他们感受到法律是权利的保护神;各级领导干部手握重权,要让他们认识到法律可以约束其权力。
要想让法律成为信仰,必须如习所言,“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因为他们手中掌握着权力,而用权力干预司法是导致社会上出现信权不信法、信人不信法、信领导不信法恶性循环的主要原因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领导干部将法律作为自己的信仰,法律才能成为每个公民的信仰。
2015年3月30日,中办、国办发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日,中央政法委发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时出台的这两项规定正好展示了司法去行政化的一体两面。
中办、国办的《规定》要防范的是行政机关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这种干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或委托他人打招呼,另一种是在材料上作批示。从动机上讲,领导干部对案件打招呼、作批示,有的是为一己私利,或部门利益;有的也可能是出于“好意”,如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或者看到申诉材料,觉得司法机关没有处理好,需要为民做主,于是对案件作了批示。但是,司法活动不同于行政管理,不管是为私利还是出于好意,领导干部对司法的干预都可能造成司法天平的失衡,破坏司法公信力。哪怕领导干部在材料上批示的只是“依法办理”,也会给法院办案法官造成压力,甚至导致不公正裁判。中办、国办的《规定》通过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从外部构筑起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高压线”,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使得任何一个领导干部想干预司法的时候都会心有余悸,不能、不敢。
中央政法委的《规定》要防范的是司法机关内部行政管理职能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按照《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仅作为“私人”“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第二条)。而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作为“公务员”在履行职务活动时,也要防范其活动对司法的不当影响(第四条、第五条)。前面一种情况属于,后面一种情况则是正常的履职活动。就防范司法机关内部行政管理职能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而言,后一种情况尤其值得注意,因为它更常见,危害也更隐蔽。
同美国法院一样,中国法院也有两套制度同时并存,一套是为履行审判职能而建立的审判制度,一套是为保障和支持审判职能的实现而建立的行政管理制度。理论上讲,应该是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但是在实践中,这两套制度经常被混同,主次位置也在相当程度上被颠倒。长期以来,在法院内部没有行政职务的法官都习惯于认为自己是在法院院长、副院长,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的领导下工作,在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上,无论是审判的或非审判的事务,都习惯性地要向领导请示汇报。这是一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已经成为各级法院的审判惯例,它为行政领导直接插手、过问案件,并对案件产生影响创造了机会。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即使解决了法院的财权和人事权,法院相对于行政部门具有了更大的独立性,其内部行政化的色彩可能不仅不会弱化,反倒可能更强。正是基于这种考量,第四条规定“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从制度上防止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职能喧宾夺主,从而对司法过程产生不恰当的影响。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外部行政化干预和内部行政化干预相互交织。很多外部干预都是通过内部行政手段发生作用的,即领导干部找办案人员的直接领导或院领导,再转达“指示”。所以,对于记录者而言,如果是法院院长接到招呼,院长应当作全面、如实的记录,办案人员接到院长的授意,也应当作全面、如实的记录。
记录考验着司法人员的勇气和担当,考验着他们的信仰,也考验着制度保障是否到位。如果一名司法人员因如实记录反而影响到今后的工作、晋升,受到打击报复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那么这项制度是无法延续的。为了保障这两个《规定》能落地,中央政法委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一系列配套制度,如最高检将进一步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等,让检察人员敢于记录、放心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