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而言,无论是正处于筹备阶段、初创阶段还是发展阶段,股权结构的设计都非常重要,科学合理的股权分配是公司稳定和健康良性发展的基石。然而,公司在筹备阶段和初创期间,股东往往不注意股权结构的安排,很多初创企业存在如下问题:
(1)初创企业公司人合性较强,股东对股权结构不重视。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各股东之间的贡献和作用大小不同,而股东之间的分配比例不对等,随之而来导致公司股东内部出现分歧和矛盾。
(2)因为一开始股权结构不合理,为今后公司发展埋下了重大的隐患,各股东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向及投资人的引进等重大事项无法形成有效的决议,使得公司陷入僵局。
(3)公司在前期初创时,因迫切需要可以带来营业收入的直接资源,创始人可能未经合理评估价值,未办理合法手续,将公司股权分配给股权合伙人,过早稀释公司股权。
一人有限公司或夫妻公司,这类股权设计从生产经营上来说,不但实现不了生产资料社会化,不利于企业的成长,容易形成企业的天花板。
从法律层面来说,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很容易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自证个人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当公司对外出现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个人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个人财产,如果股东个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那么股东个人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公司也类似。
通常债权人在起诉该一人有限公司或夫妻公司时,会将一人公司的股东或夫妻列为共同被告,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或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股东若无法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法院可能判决股东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两名股东,各持50%的股权,收益权和决策权都是平等的,看似很公平,但是该类企业走到最后会越来越艰难。
毕竟每位股东的资源、能力、对企业的贡献都有不同,公司初创之时,采用这种股权结构是可以的,但是一旦公司发展壮大,一方付出较多,贡献较大的难免不心生怨言。
每个人的思维方式、性格、知识水平和经验等存在差异,对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方面的决策持有不同意见,此时平分的股权结构使得公司无法作出有效的决策,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公司股东内部长期内耗,最终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公司股权由众多股东持股,各自持股比例较少,分散于各个股东,公司股权结构过于分散,最大的缺陷是公司治理效率低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缺位,公司经营发展方向不明确,股东会召开困难或难以形成有效的决议。公司想引进新的投资人或管理人才,必须考虑给予配置股权,方可留住人才,所以设计股权时,一定要考虑不能将所以的股权份额,一开始全部分散分配给股东,应设计股权池作为股权调整的余地。
一元股权架构,即股东按照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红权,股东股权比例、表决权(投票权)、分红权是一一对应的。这种股权架构是最普遍的类型,很多企业都是采用一元股权架构,在这种股权架构下,股权结构的安排应当牢记公司股权的九条生命线%以上:相当于绝对控制权
可决策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公司重大决策。
注意:持股67%不一定享有绝对控制权,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是持股67%以上才有所谓的绝对控制权,但公司章程作出其他规定的除外。
公司大部分事项有权决策,如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等。
该持股量是相对于持有三分之二,股东持股三分之一的,拥有一票否决权,持股三分之二的股东无法享有绝对控制权。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根据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投资方直接或是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即联营企业投资。
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其中就有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本条线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还必须满足持股180日这一条件。
大股东的股权在34%以上,拥有一票否决权,控制公司的生命线,防止其他三位股东联合攫取公司绝对控制权,同时大股东与其中三位股东之一组合,便可达到对公司绝对控制权或相对控制权。
即同股不同权,股东股权比例、表决权、分红权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股东权利分离。《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表决权与股权分离的架构,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方式:
创始人要求小股东签署授权委托书,将小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表决权授予给创始人,约定委托的表决权不可撤销或约定一个比较长的授权期限。
创始人与创始团队的其他小股东可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公司的事项进行表决时依照创始人的意志去表决,从而提高了创始人的表决权,牢牢掌控公司的控制权。
创始人团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目标公司的持股实体,而创始人同时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的董事、或该有限合伙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达到掌握目标公司的效果。
该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境外市场。企业可以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一类为一股一权,一类为一股多权,由此创始人和管理层可以获得比“同股同权”结构下更多的表决权,从而使其他机构投资和投资者难以掌管公司决策权。
多元股权架构,将公司股东分为四个类型,创始人、合伙人、员工、投资人,针对这四类主体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在保证创始人的控制权的基础上,让合伙人、员工、投资人都能分享到利益,该种模式更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对于该种模式,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毕业,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擅长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纠纷、股权设计、公司风险控制、公司合规事务及管理等公司法律事务以及各类民商事纠纷、经济类犯罪法律服务。为国内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办理了大量的股权转让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等民商事纠纷案件;也办理过多宗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本人长期致力于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