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争议,有以下三种途径加以解决。
一是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个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就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产生矛盾纠纷的,首先最好是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这种矛盾多半是邻里之间、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特别是农户之间的争议,今天不见明天见,低头不见抬头见,本着尊重历史、互谅互让原则,万事和为贵,协商解决不伤和气。
二是县乡人民政府处理解决。当事人之间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三是诉讼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终途径。
注意:第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同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两部法律,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第二: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三:确保农户“一户一宅”和“户有所居”,实现天下农户俱欢颜。第四: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制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