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湖南大学生村官公基备考:继承法知识点总结(2)

  (单选)1990年周某与李某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小周,并共同购买住房一套。2009年李某过世,李某的继承人未分割该住房。2012年周某与王某再婚,周某与王某约定将上述房屋50%份额无偿赠予王某,李某父母、小周表示反对。下列关于周某无偿赠予该房产50%产权的约定,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C。解析:在传统民法中,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该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本题中对于该住房,周某、小周和李某父母构成基于继承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以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为原则,某个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构成无权处分。因此,在未征得该房产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周某无偿赠予该房产产权的约定无效。故本题选C。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此乙作为甲的妻子有继承权,丁作为甲的婚生子女有继承权。戊作为甲的无抚养关系继子女故无继承权,所以戊没有继承权。所以甲的继承人只有乙和丁。故本题答案为C。

  【答案】B。解析:张某与妻子王某婚后共同购买的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去世后,妻子王某、儿子小张作为张某的继承人,都对房子享有继承权,遗产分割前,遗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故本题答案为B。

  口头遗嘱的见证人条件:《继承法》17条“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18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答案】错误。解析:《继承法》17条“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18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只有乙不行,且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题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有遗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有遗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因此本题中,遗产共9万元,遗嘱处理部分的5万元分别给了乙3万元和了2万元法定继承部分的4万元由乙、丙各继承2万元债务有5万元,首先由法定继承的部分清偿,即由乙、丙各出2万元。剩下的部分由乙、丁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即乙再偿还0.6万元,丁偿还0.4万元。综上所述,乙丙丁分别偿还2.6万元、2万元、0.4万元故本题选D。

  从表格可知,继承法的知识点2015年和2016年各出现1题,而2017年开始出现4题,2018年又恢复到1题,2019年3题,也就是整个继承法考查的知识点在上升。

  ⑤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继承法》 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综上,继承法考查的内容越来越细致,也越来越难。其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代为继承以及继承顺序基本上是比较常见的知识点,所以在复习的时候继承法相关知识需要全面细致的学习,同时侧重于把握其中的常规知识点继承方式和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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