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动迁款属于承租人与同住人(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涉案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共同共有,如果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前去世,公房内无共同居住人,亦无其他户口,在目前上海法院司法实践中所有征收补偿款将认定为原承租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1.如果将动迁款认定为原承租人遗产,继承人不论是否在公房内居住过,不论是否为上海户口还是非上海户口,均有权参与动迁款分配。
2.如果承租人去世,在征收时有符合同住人资格的人(比如非上海户口的外地媳妇,因结婚居住在公房内满五年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同住人特殊情况),那么,动迁款将归同住人一人所有。此时,不存在公房动迁款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