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包头市东河区消费者协会受理、解决了一起因办理房屋产权证引起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000元。
2007年3月20日,三为平均年龄已达71岁老人到包头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称他们在2003年底先后从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各自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楼。在购房成交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三位老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开具了开发公司的收款收据,一次性收取了全额购房款以及办理房屋产权证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每户近3000元,并承诺从交清购房款起的三个月之内就给他们办好《房屋产权证》。但是,时过四年,三位老人至今仍没有见到房本,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一推再推,无限期地拖延着,老人们中途做了许多努力都无效,无奈之下来到包头市东河区消费者协会就此事进行投诉。消费者协会详细调查了解了此案的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耐心调解,并于2007年4月2日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承诺在两个月之内给三位老人办理房本,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