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要举措,要求“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近年来,政府法律顾问在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重要法律文书和合同的起草、信访案件和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理以及行政诉讼、复议等法律事务中都起到了重大的作用,提升了行政办事的效率,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但尚未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运作机制,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一是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有待增强。有些政府部门出台了设立政府法律顾问的文件,但未成立法律顾问组织或者顾问团队,或者不向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政府法律顾问没有或者很少参与政府部门的工作。二是政府法律顾问成员组成单一。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大多由律师担任,而律师都有大量的社会业务,一方面,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在业务、时间、精力等方面,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和社会业务有一定冲突;另一方面,一些律师抱有依靠政府法律顾问的头衔拓展人脉与业务的心理,这种利益的驱使,使得律师在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很难保持客观、公正、独立的立场,现实中往往成为政府决策和行为的附议者而非评估者。此外,律师只是法律职业的一种,虽然有些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但在立法层面与法理理解层面的造诣不一定是其强项。政府工作中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及合法性审查等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工作需要律师、法律专家、司法实务工作者等其他法律专业人才的共同参与。三是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范围传统,作用受限。由于大部分的政府机关与政府法律顾问之间是委托服务合同关系,一些领导干部对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等涉密工作有所顾忌,目前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存在一定局限,除了提供法律咨询之外,工作内容主要为处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民事纠纷等传统工作事项,而且大多数属于事后补救性工作,事前法律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工作参与程度不高,政府法律顾问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四是专项经费不足,缺乏制度保障。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的政府法律顾问由于受经费限制,属于无偿服务或低价服务,一些地方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经费保障问题,政府法律顾问在工作中所付出的劳动与获得的报酬失衡,必然挫伤部分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积极性。
加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各级政府要重视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及时转变观念,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决策和具体行政事务的力度,从多角度、全方位积极为政府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市、县、乡(镇)服务框架,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不断完善,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为保障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查和风险预防等职能的实现,不仅要完善政府工作相关程序,切实保障相关会议列席的法律顾问的话语权,还应将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作为政府工作会议前置程序,未经政府法律顾问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内容,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形成决策或对外公布。对于不予采纳的政府法律顾问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应书面说明理由并留存,以提高政府法律顾问今后建议的可行性。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各级政府应当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持和制度保障。比如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前,进行法律咨询论证、审核等前期工作;在政策执行或者依法行政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时,及时梳理政府法定职责和权限,形成相关报告,提供法律指引,若具体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法律顾问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律政策等的基本精神,给出合法合理的应对措施;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工作环节中,政府法律顾问的参与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坚持及时高效原则开展工作。在充分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权、劳动报酬权等权利的同时,建议明确其行为责任,督促政府法律顾问人员尽职尽责履行职能。
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经费。建议采取政府购买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支付劳酬,对参与信访、调解、社区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的人士给予必要的补贴,将政府法律顾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问题,比如可以由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同时,政府与政府法律顾问之间并非单纯的经济利益关系,而是基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提供劳务报酬和补贴的方式之外,一些工作也可以采取无偿服务但给予精神文明表彰等方式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在提供专项经费保障的同时,建议改善部分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环境,配备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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