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9日家住息县某乡某村某组的李某某来到息县八里岔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其姐姐李某甲(家住息县某乡某村某组)、李某乙(家住息县某乡某村某组)不愿赡养他们80多岁老父亲的问题。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随即展开纠纷调查。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双方对纠纷的描叙的情况。调解员对该纠纷有了大致的了解。
原来申请人李某某与两位姐姐李某甲、李某乙由于多年的矛盾,在去年8月份老父亲得病住院及老父亲住院回到家里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子女照顾的情况下彻底爆发了。
申请人李某某姊妹四人,李某某的大哥已过世十几年了,李某某在他的孩子只有两岁多的时候,就跟前妻离婚了,孩子一直由自己的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带大的。大姐李某甲在大哥去世后,由于自己也一直在家带孩子,同时也担心父母,怕老人想不开,就带着孩子住到了娘家,照顾二位老人,顺便也帮助照顾了申请人的孩子。
因申请人李某某在外务工,当年老母亲和老父亲的衣食住行包括老母亲生病住院及后来老母亲去世都是由两位姐姐在家操持的,申请人李某某都没有过问。
几年前申请人李某某与刘某某两人走到了一起。母亲虽然去世,但老父亲身体还比较健朗,申请人也回到了家乡,没有再外出务工。李某甲的孩子也大了,儿子已成家,需要李某甲照顾孙子,李某甲就搬了回去,到县城儿子家里照顾孙子,不幸的是其丈夫两年前在工地上出事,去世了。
本来身体还可以的老人,在去年8月份突然病倒了,在县医院住了十几天,因老人年岁已高,必须有人二十四小时在医院陪护。李某某之妻刘某某在医院照顾老人,李某甲、李某乙两人以孙子太小为由,没有在医院照顾,刘某某与李某某夫妻二人非常不满,就让姐姐两人拿钱给老人看病,并说老人的钱都在她们二人手里,必须拿出来。二人解释说老人没钱,李某某夫妻二人不信,说大姐李某甲跟父母住在一起多年,前几年父亲还能干活,每年的收入、老人的养老金、低保和田地补贴几项加一块也有不少收入,都在大姐李某甲手里。大姐说自己从不过问老人的钱,该收入多少都在老人手里,而且以前母亲得病,弟弟李某某没有拿一分钱,钱都给母亲看病花了。父亲也说确实没有攒下钱,李某某夫妻就是不信。就此姊妹三人闹翻,李某某说这么多年姊妹两表面上在照顾父母,实际上是为了老人的钱。如果不把老人的钱拿出来,就不让他们见老父亲。
老人出院后,李某甲跟妹妹李某乙也曾到家里看望老人,刘某某不仅不让二人进家门,还对二人进行谩骂。尤其是对李某甲更甚,李某某还在抖音里对其进行辱骂,对此李某甲非常伤心。
老人的身体本来就不太好,由于儿女之间的矛盾,使得老人的身体更是雪上加霜,到了今年2月份,老人生活已经无法自理,一天三顿饭必须要人伺候。李某某夫妻伺候了老人几个月,感觉到很不公平,同样都是父母养大的孩子,在父母有能力的时候对她们也给予了帮助,为什么到了父亲需要照顾的时候她们都不履行赡养义务。于是李某某就来到司法所申请帮助。
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述之后,调解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劝解并给他们分析了他们之间的矛盾所在。姐姐对父母出力多一些,弟弟以前没有成家,相对来说确实是缺少一些能力照顾父母,现在弟弟成了家,也具备照顾父母的条件了,可母亲却不在了,这也是一大遗憾!父亲都80多岁了,身体也不好,正是需要照顾的时候,无论儿女对父母都有赡养义务。你们都是亲人,有事坐下来商量,争吵解决不了问题。弟弟的做法是有点伤姐姐的心,但过去的也都过去了,主要是你跟弟弟沟通少了,以后有事要多与弟弟沟通,以前的事情就让它过去,要看弟弟夫妻俩以后的表现。
同样调解员对也李某某夫妻进行了劝解:指出两个姐姐在他为难之时,对他给予了帮助。父母年纪大了,由于国家政策好,才能够衣食无忧,如果放在以前父母不能养活自己,你难道不拿钱出来,不赡养他们吗?就让老人饿着?如果你们夫妻跟两位姐姐关系不这么僵,她们多来看望父亲,给老人洗洗涮涮,也减轻了你们俩的负担。外人也会羡慕你们的,说你娶了个好媳妇。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经过沟通,都作出了让步,很快就老人的赡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当天,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1、自2021年6月起,李某甲、李某乙每年每人拿出1200元,作为老人的赡养费。2、老人由李某某照顾。3、老人若生病住院,住院的花费由三人分摊。
这是一起因父母的赡养问题而引发的一起纠纷,这类矛盾在当今社会中是具有普遍性的,因子女们常年在外务工,平时很少跟老人沟通,逢年过节回到家里,又有忙不完的事。儿女们平时只关注老人的身体好不好,对老人在家的一切开销不管不问,当某位子女对父母关注多些,如果遇到大度的兄弟姐妹,他们不会在经济上计较,如果遇到那些不通人情的,他们就会认为你照顾老人是应该的,老人在身体力行的时候所攒下的钱都在你手里,把老人的钱给花了。该起纠纷就是因老人与子女之间及兄弟姊妹之间的沟通太少而引发的矛盾。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我国的《婚姻法》、《老年益保障法》都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这项义务的履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儿女不履行赡养父亲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也应受到道德和社会的谴责。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中以各种理由不养老、对老人漠不关心、有病不给医甚至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农村进行法治宣传和道德教育仍然任重而道远。
处理这类纠纷,宜从家庭成员间的亲情入手,晓之以理,教之以行,在这起纠纷中,调解员紧紧抓住情和法,在通过法律威慑的同时,重点通过道德教育唤回儿女们的良知,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使老人晚年生活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