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爷和程阿姨是夫妻,二人育有长女张美、次女张丽两个女儿,已经各自成家。早年间,张大爷和程阿姨经相关部门批准,在村里宅基地上建了一处房屋。2010年,当地进行住宅房屋腾退,该房屋被划入腾退范围内。相关部门根据政策认定,被腾退人口除了张大爷夫妻俩,还有长女张美、大女婿刘某,次女张丽、张丽的儿子及两任丈夫,共计8口人,分得5套拆迁安置房。后来,程阿姨去世。因为长女张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女婿刘某本人并代理张美,将其余5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分配拆迁利益,继承程阿姨遗产。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张大爷和次女张丽及儿子应诉,近日该案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迎来胜诉判决。
法庭上,原告张美、刘某称,张大爷与程阿姨曾立下《证明》,其中第一套房屋赠与原告夫妇,现属于原告夫妻共有;第二套房屋已经出售,房款一半为遗产,剩余三套房屋中有一半属于遗产,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长女是残疾人,应予多分;拆迁款皆已抵扣购房款,但其中的残疾补助金应属长女所有,由张大爷支付。
冠领律师代理被告张大爷、次女张丽及儿子针对《证明》予以质证,程阿姨签名为张大爷代签,且房屋涉及他人利益,应属无效。律师另外指出:关于5套安置房,因为被拆迁房屋是张大爷和程阿姨的财产,因此5套安置房屋均为二人所有。第二套房屋出售的房款已用于支付相关案件的案款、执行费、律师费、房屋装修、张大爷与程阿姨日常生活。剩余的四套安置房,包括《证明》中的第一套房产,50%的份额属于程阿姨的遗产,同意张大爷、长女、次女三人按法定继承,但张大爷和次女张丽履行了主要抚养、赡养义务,应予多分。关于拆迁款,已经全部抵扣房款,没有剩余,若有专属个人的费用,同意法院分割。张大爷主张将其享有的份额全部赠与次女张丽。
最终,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对房屋所获拆迁利益析产、继承并分割,作出了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判决:第一套房屋的相关权益由长女张美夫妇享有;第二套房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次女继承;其余3套房屋,一套相关权益由次女张丽享有,一套由次女张丽和儿子享有,一套次女享有82%份额、长女享有18%份额。
另外,关于张丽两任丈夫应得的安置利益补偿款,因程阿姨的安置房份额由父女三人继承,张大爷将其享有份额赠与次女。所以,次女分别给两任丈夫安置利益补偿款等30万余元、24万余元,张大爷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长女给付次女第二任丈夫安置利益补偿款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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