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人根本无房可售或者所售之房有权利上的瑕疵,通过虚假宣传,引诱预购人上当。预购人如果与其签订合同,则必然遭受损失。
预售人直接在预售合同中写入某些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如在预售合同中将测绘单位成果滞后造成的逾期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免除了自己的责任。
订立或解除预售合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有些预售人在预售合同中写入预售方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条款,加重预购人责任,单方扩大了预售人的权利,剥夺了预购人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预购人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如有些预售合同中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预购人将所购房屋另转卖给他人,应当支付经济赔偿;若预购人中途无任何正当理由终止协议,视为预购人违约,预购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此类条款利用消费者不懂法律,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当然属于无效条款。
如预售合同中规定预购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预售人对预购人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若预售人若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日期将该房交付预购人,预购人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预售人追究违约利息。但实际上两者的计算标准根本不一致,其实质上是为了设置陷阱,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
如有些预售合同规定预售双方当事人如果产生纠纷,应到某法院解决,不能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显然,预售人限制了预购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
1、正确选择开发商。一看,开发商有无合法手续。具体来说,就是要看开发商是否有“五证”和“两书”。二看,开发商的资质等级。开发商是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专营企业,还是只具有对某一特定项目的开发资格项目型公司,但不管是哪种公司都应有《资质证书》。要看《资质证书》的等级和合法性、时效性。三看,开发商的实力和信誉。可以从开发商的市场占有率、银行发放情况、以往开发楼盘的情况、业主的评价等方面考察。
5、审慎签订房屋认购书,慎交认购金。签订房屋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若购房者认准了商品房,可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上为您详细介绍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常见纠纷有哪些”,“签商品房预售合同需注意什么”两部分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商品房预售过程涉及到很多纠纷,表现形式也比较复杂。预售人出于各种理由可能在拟定预售合同时故意漏填相关条款,以减免自己的责任。如有关预售人资质的条款、有关房屋面积的条款。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以及降低时间与金钱成本,建议您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咨询一下专业的房产律师或者由他为您草拟或签订合同。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特别注意,不要购买。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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