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同东亿房地产公司签定购房合同并按期付款,2008年12月东亿房地产为我办理进户手续。该楼盘为华厦公司与东亿公司联建并签订联建协议。在本人购房前华厦公司、东亿公司与中行签订置换协议,约定条件将我所购房屋置换给中行。后因华厦未履行约定条件,东亿公司将房屋卖于本人。2008年,中行起诉华厦公司和东亿公司履行置换协议,该案由区法院审理,中法发回重审,重审结果将该房屋判给中行,而本人却被确定这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请求另案处理。本人对此案判决不服,决定上诉,请您对此案给出意见,并提出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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