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拆迁户状告区政府 官司未完房屋被强拆(图)

  这个第一次打官司的拆迁户,因为不满一份房屋征收决定,在2013年12月把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2014年12月30日,距起诉日一年零六天之后,败诉的一审判决到来。

  事实上,即使胜诉,判决对她来说也没有实际意义了。因为当官司正在进行的时候,她和其他几名拆迁户的房屋已经被拆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有关法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法院没有批准强拆。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给刘馨等几名拆迁户的解释是:房屋是被误拆的。

  记者逐一核实发现,在起诉金水区政府的100余个拆迁户中,未签补偿协议但绕过法院被拆房的居民,至少有15户。这尚不包括未能联系上的起诉者以及其他未起诉的拆迁户。对此,官方暂未公布准确数字。

  虽然败诉,但令多名拆迁户“欣慰”的是,判决书强调—“无论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执行,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在未经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

  当把金水区政府告上法庭的时候,拆迁户孔光认为,区长一定会坐在被告席上,“他能解决老百姓的问题。老百姓有诉求,他可以听一听啊”。

  第一次打官司的孔光有点紧张,她捏着几页材料,“紧张得连话都说不连贯”。之前,这名商人特地下载了行政诉讼法等近40部法律。在她新买的60GU盘中,案件资料占了35G。

  此案因金水区政府2013年8月22日的一份房屋征收决定而起。该次名为“金水区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项目”的征收,共涉及1844户人家,面积197.5亩。被划入征收范围的孔光、刘馨等拆迁户认为,征收决定并不合理。

  这片征收范围,既包括建于上世纪十年代的单位家属楼,也有基础设施落后的两个城中村。这里既是郑州寸土寸金的中心地段,也是政府认为需要改造的旧城区。

  郑州中院对此案十分重视。庭审之前,2014年3月24日,该院向金水区政府送达了《行政出庭应诉通知书》。

  郑州推行“行政出庭应诉制度”已有多年。河南省委、郑州市委吴天君曾批示,要研究督查行政领导出庭应诉问题,敬畏法律,尊重法庭。此事当时被《人民法院报》头版报道。

  4月1日,郑州中院给金水区政府下发了《司法建议书》。建议书提出,区政府未按照规定由法定代表人到庭应诉,“不仅进一步激化了你单位与原告间的矛盾,亦给我院的正常审判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现原告仍坚持要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庭应诉,并要求按照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办[2014]1号文件的规定追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出庭应诉的行政责任。”建议书措辞严厉。

  “副区长就副区长,副区长也是个区长嘛,总比来其他人糊弄强。”孔光说,拆迁户有点失落,但无可奈何。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对于这个房屋征收决定,金水区2014年至少100余个拆迁户向法院提起13起诉讼。庭审共3次,副区长出庭两次,区长均未出庭。一次,副区长曾解释称,区长当天有重要活动。

  在多份判决载的诉讼请求中,拆迁户主要认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程序问题、征收补偿不合理、政府信息不公开,还存在用断水断电等方式逼迁的情况。

  对此,金水区政府出具一系列证据,以证明房屋征收决定合法,且给予的补偿依法依规,甚至还高出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郑州中院最终没有支持拆迁户的请求。不过,这份判决的诞生有些特殊:判决日期距受理案件已时隔1年。而正常情况下,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刘馨一度以为法律是护身符。根据有关条文,强拆房屋的唯一合法途径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再由法院作出裁定。

  如果拆迁户已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此时的强拆申请,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长期代理拆迁案件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律师 认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如果政府还没有作出“房屋补偿决定”,那么,政府连申请强拆的条件还不具备。

  但刘馨还是被拆房了。刘馨回忆,2014年11月12日凌晨两点左右,她接到邻居的电话,说“你家被拆了”。

  刘馨那时在外租了一套房子,进市区得乘坐1小时的公交。她说,自己是本栋楼唯一没签补偿协议的拆迁户,整栋楼已停水断电,有的楼梯也被毁坏。

  “上洗手间,就去离我们家不远的医院。洗澡就去公共澡堂,洗衣服去朋友家。”刘馨称,由于回家没法正常生活,她后来只好在外租房。这也是其他一些拆迁户的做法。

  警方受案回执显示,天亮后,刘馨报了警。楼房共5层,她家位于3层,而现场照片中的楼只剩两层,两层之上是一堆废墟。

  白祖家的房子早一些被拆。2014年11月3日,他报警称房子在夜间被拆。住房是金水区工商局的家属楼,三室两厅,实际面积100来平方米,“算大房子”。

  2015年1月30日,记者在金水区寺坡六里屯一带看到,原先金水区工商局家属楼的位置已成一片平地,6层楼房已经看不见了。一些工人、挖掘机正在附近作业。

  根据多名在打官司的拆迁户提供的原住址,记者近日进行了走访。但是,其位置如今要么是平地,要么是一片废墟。

  当时的多份接处警登记表显示,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被强行拆毁房屋内电视、空调、电脑、桌子、椅子、床等物品被损坏。

  记者从100余个打官司的拆迁户中抽取15人分别独立采访。这些人均称,2014年诉讼期间,他们的房子被拆了。拆之前,他们既没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收到法院的强制拆除通知。

  局势紧迫,这或是拆迁方式变异的重要原因。负责实施征收的金水区南阳路街道办曾在给拆迁户的一份答复中称,截至2014年11月底,“仅余2%未签协议”,“签订协议较早的被征收人,过渡期已两年有余,对安置房仍未建设意见很大”。

  那时已滞后原计划一年多了。根据征收决定,签订协议、搬家及兑付工作应在2013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

  接连的行政诉讼客观上让这一进程变得更慢。事实上,在2014年4月第一起行政诉讼开庭前,金水区政府曾多次与法院沟通,希望尽快安排案件审理。

  2014年11月25日,刘馨等近10名拆迁户与南阳路街道办沟通被拆房的事。现场视频中,街道办负责人解释,拆他们房的是河南省新乡市的河南万顺拆迁有限公司。边上,一名男子自称是公司工作人员。

  她们后来看到了一张落款是该公司但无盖章的情况说明。说明称,“由于部分未签协议的户主自行前期将门、窗卸掉,并且搬空搬离了房屋,致使我公司工作人员误以为该房屋是已签过协议的房屋,因此造成了个别未签协议户主的房屋被误拆”。

  中国青年报记者近日联系了该公司。公司赵姓负责人说,他之前没听说过误拆的事情,并表示会尽快前往郑州,了解是否有误拆、多少户被误拆及赔偿事宜。

  虽然刘馨的楼在最西边、肖路的楼在最东边,但在街道办的答复中,他们的命运是相同的:房被误拆了。

  答复称,该栋楼36户只有肖路一户未签协议,拆迁公司在对该楼进行拆除作业,对该楼进行清查时,发现该楼所有房屋均已搬空,且门窗拆除完毕,误以为整栋楼具备拆除条件将其拆除。

  除了“误拆”,另一些拆迁户得到的说法是“不知道是谁拆的”。记者统计发现,前述15名受访拆迁户中,有11人表示,政府既没承认是他们拆的,也没告知拆房者是谁。

  金水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办公室贾姓主任在电话中表示,此事由区委宣传部解答。当记者提出与其见面采访,他表示不方便。

  绕过法院拆房,这并不是拆迁户唯一的不满。2014年4月,在给金水区政府的《司法建议书》中,郑州中院坦言,“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情绪很不稳定,多人数次来我院反映你单位存在断水、断电、恐吓甚至殴打被拆迁人等野蛮拆迁行为,并强烈要求我院采取措施停止强拆行为”。

  建议书表达了担忧,称“原告每每来访均群起激愤,言辞恳切,且来访持续时间较长,表现出对你方拆迁行为和拆迁人员存在极度不满甚至仇视情绪”。

  郑州中院建议金水区政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逼迫被拆迁居民搬迁,避免激化社会矛盾。同时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给予重视并妥善处理。

  金水区政府并不承认这一点。2014年11月,刘馨收到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金水区政府办公室称,征收指挥部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征收,不存在断水、断电、断气等行为。

  截至发稿,多名拆迁户已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受访拆迁户看来,即使房屋征收决定终审被认定合法,但未经法院同意就拆房,这显然缺乏对司法的敬畏。

  中国青年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对于房屋被拆,至少有30余名拆迁户向警方报案,时间集中在2014年下半年。

  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多名警官告诉记者,有的报案在立案范围,已予以立案;有的不在立案范围,就只能请居民去找征收办。一名警官透露,此事现在已成立了专案组。

  在一份落款为河南新乡万顺拆迁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中,拆迁公司表示,误拆行为已受到征收指挥部的严厉批评,公司也深刻认识到自身的失误,积极通过拆迁指挥部联系被误拆房屋的业主,并愿意就损失依法赔偿。

  这份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的说明称,截至目前,公司已与部门户主达成谅解协议,并进行赔偿。

  郑州中院判决书专门用一个小标题陈述了“关于原告反映的暴力逼迁问题”,称这是“原告起诉的重要内容”。

  判决书称:“暴力逼迁方式更为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禁止,如果确是政府默许、纵容甚至亲自参与这种暴力逼迁,无论在行政伦理还是法律层面都不可容忍,是对人民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巨大破坏。”

  判决书披露,法院对原告反映的这一问题高度关注,庭后勘查了涉案地段部分拆迁现场,并且就原告反映问题向金水区政府下发两份司法建议,要求其核实、处理,并约谈被告单位负责领导。

  记者获悉,关于此次行政诉讼,郑州中院已向金水区政府、郑州市政府、郑州市政法委等部门通报,有关部门表示已派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一名法官分析,如果调查认定拆房系金水区政府所为,就涉及国家赔偿;如果不是,就涉及民事赔偿。如果存在犯罪,还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及党纪、政纪责任。

  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郑州中院一名法官曾向拆迁户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中,郑州中院多次与金水区政府沟通此事,“但政府一直声称,是基层组织了一帮社会无业人员,绕过政府进行拆除”。

  “如果是基层绕开政府进行强拆,那就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侵犯,基层负的责任更大。当然,这需要政府方面举证,交代清楚。如果政府拿不出证据,根据本次行为推定,就应该是政府负责。”该法官说。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存在程序瑕疵,但是该程序瑕疵不足以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这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起诉的一份房屋征收决定的判决认定。

  这份房屋征收决定由郑州市金水区政府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涉及金水区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项目。2013年12月24日,100多个拆迁户向郑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决定程序违法、补偿不公,要求判决撤销。

  2014年12月30日,郑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拆迁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改造项目经金水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取得了相应审批手续。

  判决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人员对涉案地区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此外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不过,在认为该房屋征收决定基本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规定的同时,判决也认为,该房屋征收决定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据,金水区政府在庭审时未提交以证明。对此,法院认为,改造项目并未出现征收补偿费用不到位的情况,加之项目房屋拆迁工作已基本实施完毕,撤销该决定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不宜因此程序上的瑕疵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个问题则是房屋征收部门未将房屋权属等调查登记结果进行公布。法院认为,公布调查结果的目的在于让被征收人相互监督,这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补偿决定关联更为紧密,其并非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要件,不足以撤销该决定。

  不过,判决书同时提出,房屋征收决定不应撤销,并非否认拆迁户所主张权利的合理性以及合理补偿的正当性。判决提示,拆迁户的诉求可通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司法救济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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