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会议由京康律所创始人、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主持,在京律师、实习律师参加会议。本次评选活动历时半个月的时间,通过初选和复审共有42余胜诉案例入“十大拆迁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涵盖了
山东省济南市张某(化名)等八人的房屋面临着被征地拆迁,因与征收方多次协商未果,听周围拆迁户介绍史西宁律师办理拆迁案件非常专业,于是找到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委托其作代理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在京康史西宁律师、高级合伙人刘云律师的帮助下,张某等八人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拟征地方案公告、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信息,经过京康律师团讨论认为区政府批准的、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该安置方案未征求村见、未履行公告程序、补偿标准过低,应当予以撤销,因此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却收到被告市政府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所依据的理由就是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针对上述不予受理复议的决定,史西宁律师、高级合伙人刘云律师代理张某等八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被告违法,要求撤销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该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立即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并且承担本次全部诉讼费用。
近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书,支持了史西宁律师、高级合伙人刘云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撤销了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且可喜的一点是中院依法判决责令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立即作出决定,另外市政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至此,本案在接受委托取得第一个阶段性胜利。
史律师提醒∶实践中,会出现拆迁户对补偿安置不满意,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被拒绝的情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则是申请的期限超期了,史主任律师在此也提醒广大拆迁户要注意维权的时效性,不能无限制期限的去躺在权力上睡觉,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复议诉讼更加能取得良好的维权效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可见,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虽然原则上规定了60天,但并非排除正当理由等特殊情况,未告知征收补偿决定显然是属于正当理由,本案中,被告市人民政府主张补偿方案已经公告,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个证据被告市政府没有能提供,应当由市政府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为并未超过最长五年的期限,因此市政府认为超过了法定复议期限的决定是错误的,本案中院事实认定正确、我们的当事人张某等八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依法保护,下一步将继续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补偿、提高补偿金额。
2020年史主任带领下的京康拆迁律师队伍逐步壮大:京康律所扩大了律师队伍建设,新增若干位从事多年征地拆迁律师加入团队,其中更是不乏知名院校博士、硕士等专业法律人才,拥有多位超过10年以上拆迁经验的资深律师,完成了从法学功底到实务经验的全面覆盖,提高拆迁补偿,京康律所用实力说话。
史西宁主任经常强调,学习对律师来说是个永恒的话题,是终身要求;对律师来说,是适应日趋激烈、残酷的竞争环境的必然选择。
法律法规更新速度快、法律知识体系庞杂,这要求我们律师必须要有谦虚的心态,有俯身向学的行动,通过学习发现自身的不足,主动、深入、扎实推进学习。现在律师之间的竞争是“学习力”的竞争,律所之间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每位律师都应当有自己的学习计划,提高学习的能力。不仅要学法律知识,还要学习其他知识;不仅要学书本上的知识,还要“走出去”,多参加业务培训,多学习他人经验。
学习型律师事务所的学习是与工作不可分割学,即“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我们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每周周五有人带领学习、研讨,进行法律法规的研讨,疑难案件交流、分析,逐渐形成了有序、高效的学习环境。我们应当把学习当成重要的工作,时刻“居危思进”,把自己培养成“学习型”律师、“专家型”律师,把律所建成学习型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