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的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低于实际支付工资,人事表示可以不在此部分的工资上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首先,工资具有双向性质。工资既是劳动者提供劳务所得的报酬,也是用人单位购买劳动力的成本费用。所以工资的数额和构成要素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确定。
实际支付工资应统一规定。实际工资的数额和构成应当以经当事人确认的劳动合同或内部工资管理制度等文件为准。口头约定难以作为工资支付的依据,更难以佐证实际支付数额。
其次,个税缴纳义务依法定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应以法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额为依据进行计算。如果实际支付工资高于合同约定,超出部分也应当作为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甚至,存在逃避纳税嫌疑。如果人事部门指示按照合同工资额缴纳个税,实际支付工资超过此标准,会被认为企业和劳动者存在逃避纳税的嫌疑,这属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追索应纳税额并予以处罚。
最后,需要依法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实际支付工资超过合同约定标准,应当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修订工资条款,并向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依据,进入正常的纳税佐证程序。
综上,工资具有双向性质,应由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实际支付工资应以法定文件为依据,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计算基础。如果存在超支情况,应依法补充劳动合同和纳税申报手续。仅凭口头约定实际支付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并不缴纳超出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属于违法行为,会面临相应追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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