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南川区的一名居民,在南川区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一幢,其证载用地面积合计167.32㎡,建筑面积为1130.09㎡。刘某一家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和生产经营。2017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南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2017年12月11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依据该征地批复作出《关于征收西城街道某组等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刘某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018年8月22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南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但对刘某约333.68㎡的房屋面积未予以补偿,遂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南川规资局作出案涉《刘某补偿安置方案》,以“经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违法建筑面积为333.68㎡,对该部分面积不子补偿”,而该有关部门即为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向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出具的《关于渝富兴南公司储备地(五)项目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复函》,该复函系内部函件,并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故被告直接以此为唯一依据确定为非法建筑存在依据不足,应子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