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6日,冯某娣向村民零某叶购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岛(横沥安置区)的安置房,双方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没想到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村民零某叶无故要求解除上述《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并诉讼至法院,经两审法院审结,最终驳回零某叶的诉请。
此外,村民零某叶在选定安置房后,不仅迟迟未向买家冯某娣交付,并在2017年3月23日与第三人陆某顺签订了另一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故买家冯某娣一纸告状将零某叶诉至南沙区人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1、原告冯某娣与被告零某叶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所约定的房屋已交由第三人使用,原被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2、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将收取的合同价款65000元返还给原告,并配合原告办理资金保存解除手续。
答:通过上述的案情可以了解到,安置房的买卖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买卖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村民零某叶为了解除合同,此前曾两次将买家告上法庭,均被判定败诉。在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这样说到:政府部门并不禁止转让拆迁安置房,故零某叶以拆迁安置房具有人身依附性、福利性和公益性等性质为由,主张允许交易有悖社会保障性功能,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在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零某叶又与第三人重新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由此引“一房多卖”的纠纷,最终导致零某叶“赔了夫人又折兵”。
至于能不能买,就看大家是否能够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毕竟对于买房人来说,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打官司。
答:有,而且是正儿八经的的红本产权,出证后是可以在市场上合法流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横沥安置区的大部分指标房都需要2年左右才能拿到房产证,而且出证后的首次二手过户,须补缴1.6%的土地出让金,这部分费用一般由买家承担。
答:除了可能出现的“一房多卖”,安置房买卖还可能存在合同当事人中途意外身故、加价、不配合过户等风险,这些风险都应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清楚,就算后续出现纠纷,也有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