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下拆迁房买卖纠纷案例

  近期,肥西县居民窦伦明反映,自家在高刘镇的老房,四年前在当地土地置换中被拆迁,但自己没有拿到一分钱的拆迁款,当地政府将其给了另一个叫刘永胜的村民。

  近期,肥西县居民窦伦明反映,自家在高刘镇的老房,四年前在当地土地置换中被拆迁,但自己没有拿到一分钱的拆迁款,当地政府将其给了另一个叫刘永胜的村民。

  窦伦明在来信中说:“从2007年开始,我离开了河东村花园村(小区网 论坛)民组,到城里和孩子们住在一起。离开家的日子,我的房子暂时借给了同村的困难户刘永胜居住。刘永胜当时在村里没有房子,一直住在电管站,我将房子借给他住,一方面他可以有房子住了,一方面也可以帮我看着房子,因为农村的房子长时间没人住,就会毁坏严重。”

  “就这样,2009年,河东村花园村民组整体搬迁安置时,当地政府遇到的正是居住在房屋里的刘永胜,经过一系列手续,房子顺利拆迁了,拆迁款被顺利发放了,但由借住客刘永胜领取,而我一直蒙在鼓里”

  如果窦伦明反映情况属实,那么,当地政府为何不核实房主,把拆迁款给了“借住客”?而且,窦伦明在2009年房屋拆迁时不反映情况,要时隔四年之后才来讨要拆迁款?记者深入基层了解情况。

  调查中,高刘镇河东村村民张瑞现出示了一份证明,证明窦伦明曾与“借住客”刘永胜之间存在老屋买卖协商。

  “2005年底,窦伦明到张瑞现(窦伦明的妹夫)家喝喜酒,谈到想搬到上派和儿子一起居住,位于花园村民组的老房想出售。当天,恰逢同村民组村民刘永胜(张瑞现的舅兄)也在场,当时他家里困难,没有房屋,临时居住在村电管站,当即表示想购买窦伦明房屋,初步议价2000元,桂花苗等四旁杂树作价1000元,总计3000元。”

  刘永胜本人说,当天喝完喜酒,回家后他即与妻子协商确定,当面付了3000元现金给窦伦明,买下了窦伦明的老房。

  “买卖交钱的时候,没有证人,也没有留下任何字据。因为农村就是这个风俗,都是亲戚之间介绍的,相互之间知道这个事情,搞字据就生分了。”

  刘永胜反映,2006年元旦前,他进了窦伦明的老房,并与窦伦明共住一段时间,2006年元旦,窦伦明正式搬到上派儿子家住,用刘永胜的话说,自己成了老房的新主人。

  窦伦明说,从2009年至今,房子被拆迁,以及领取补偿款的事情,自己由于住在儿子家里,一直被蒙在鼓里。

  但高刘镇人民政府却说,窦伦明不可能不知情。“窦伦明虽不居住在村民组,但其兄弟和侄子就住在隔壁,也是拆迁户,对于刘永胜签订拆迁协议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拆迁协议签订后和房屋被拆前,窦伦明因其二哥去世,全家回到村民组料理丧事,当时村民组大部分房屋已被拆,窦伦明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那么,2009年,高刘镇新农村建设中,高刘镇镇政府是怎么认定这套房子的户主呢?有没有按照规定执行拆迁安置程序?记者找到高刘镇镇政府,党委委员、纪委康申文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2009年4月,花园村民组被纳入到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区范围,随即开始了丈量登记工作。到刘永胜户时,刘永胜明确表示,现在居住的房屋是他从窦伦明处购买的,要求确认登记。镇村干部经过走访,了解部分群众后予以了确认,并在全部登记完毕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工作组一直没有收到任何投诉,2009年8月村民组全部拆迁安置完毕,刘永胜领到3.9万多元的拆迁款。”

  康申文说,最近,镇政府接到窦伦明的反映后,找到窦伦明,窦伦明本人也承认收到了刘永胜的3000元,但是,他说这是收取刘永胜的租房款,并不承认这是卖房款。

  “由于农村房子当时都没有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当时认定房主的时候,没有有效的房产证证明,窦伦明和刘永胜之间又是按农村习俗交易房屋,镇政府只能通过走访村民来证明房主。而且,窦伦明的户口早已从花园村民组迁走,不符合其在花园村民组有宅基地的审核条件。”康申文说,如今,窦伦明之所以讨要补偿款,是因为刘永胜没有有效的合同字据证明房屋买卖。

  这套拆迁房房主的认定,的确让镇政府左右为难。按窦伦明的说法,老房宅基地的房主应该是他,房子只是给村民刘永胜借住;但是刘永胜以及周边群众都证明,房屋是刘永胜和窦伦明私下买卖的,按照农村习俗找亲戚作见证人,没有签订任何合同。

  可以看出,整个事件中,无论房屋买卖,还是有关方面的认定,完全按照风俗和习惯在行事,都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这种人情关系代替法律关系,以往在农村并不少见,家族中年长的人做见证人,事情就定下了,双方完全靠信任和良心在履行“口头协议”。但在法律社会,这种“口头协议”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一旦遇到纠纷,双方就因缺乏有效证据而纠缠不清。

  另外,现如今在农村,仍有很多村民房屋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这些房屋的买卖交易确实是问题,房屋买卖完全是私下交易,缺乏有关部门有效的管理,当地政府无法及时掌握村民房屋易主信息,在拆迁过程中就会产生户主确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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