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龙某某、杨某某三人到王某某家中,与王某某商谈三人丈夫与王某某丈夫蔡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张某某、龙某某、杨某某遂留在王某某家中强行居住一月有余,白天在王某某家中客厅生火煮饭,晚上睡在王某某家客厅,致使王某某家人不敢在家中居住,严重影响王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期间,当地某镇人民政府及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对张某某、龙某某、杨某某劝离未果,直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龙某某、杨某某为了在交通事故中得到高额赔偿,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食宿,拒不退出,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龙某某、杨某某拘役四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龙某某、杨某某留在王某某家中强行居住一月有余,白天在王某某家中客厅生火煮饭,晚上睡在王某某家客厅,致使王某某家人不敢在家中居住,严重影响王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期间,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到王某某家中劝离均未果,直至2015年9月30日当地公安民警到王某某家中将三人强制带离。三被告人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并且经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劝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均无效,治安处罚已不足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非运用刑罚方式不能保益和维持社会秩序,三人行为已触犯刑法规范,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法官建言:公民遇到纠纷维权不但要合法合规,有理有据,而且要文明、理性、智慧,不能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妨碍、损害或剥夺他人的权利,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而触犯法律,导致身陷囹圄则悔之晚矣。坚持理性维权,共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