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会议由京康律所创始人、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主持,在京律师、实习律师参加会议。本次评选活动历时半个月的时间,通过初选和复审共有42余胜诉案例入“十大拆迁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涵盖了
无数征地拆迁案例表明,拆迁维权十个系统性的工程,每个环节都涉及方方面面,每一步的情况都需要不同的应对策略。拆迁案件涉及的行政诉讼中,往往不是仅仅一个诉讼就可以取得胜诉的结果的,之间牵扯了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听证程序、行政裁决、行政诉讼等多个环节和手段。作为律师,怎么才能用好这些手段,打出漂亮厉害的组合拳也是很重要的。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代理的陕西的一个案件,近日又接连收到不同程序的胜诉判决书。想要赢得最后的胜利,需要律师认真做好每一个环节,打好每一场战役,最终赢得全面的胜利。
步步维权,节节胜利。今天,史西宁律师通过解析其中一个环节的“强制拆迁水塔案”,展示京康律师如何将含混不清的概念和处理方法明确化,将本已不清的路线引向了正途,赢得了胜诉判决。案 情 概 述
杜某等13户为陕西省咸阳市C区D村村民,因《文化功能区D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其家宅基地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征收范围,因管委会给予的补偿低会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杜某等人不同意,所以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4月3日涉案项目拆迁办十几名人员将供应原告饮用水的国家生活饮水工程D村供水站拆除,破坏供水设施,导致对该村的供水中断。杜某等村民报警后,民警及时出警,现场对断水人员身份进行了确认,明确为拆迁办工作人员。杜某等人认为,管委会的行为已经影响到自己的居住生活,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为违法,恢复水供应等。
该案不是简单的拆迁断水,而是有集体的供水塔站权属为“D村委会”。A公司拆除了权属于“D村委会”的供水塔,却不承认该拆除行为与政府拆迁有关。
1、D村供水站依据材料载明权属为“D村委会”, 其财产权益受益主体为全体村委会成员。D村共有665户,2647人,已经签署协议644户2559人。因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集体土地征收目前仅滞留21户88 人至今未达成协议。村级公产的受益权益主体为全体村民所享有,这里存在有少数利益与多数人利益的厘清界限。
2、依据书面证据载明,D村公产赔付协议的签署主体及受让主体均为“A公司”, 杜某等诉请管委会并未厘清适格主体法律关系。
3、基于公产赔付补偿协议,2020年1月7日A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向D村委会账户转付“公产赔付款3209543元”。后续依据赔付协议,遂完成了对赔付后公产的处置拆除,应当是基于公产赔付补偿协议继而取得对赔付后受让的财产物的处置权利。
而一审法院也以和稀泥的方式结案:就D村公产“村供水站”的处置中未顾及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遗留20余户约80余人的“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影响到此部分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最后以向“管委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尽快切实具体践行落实此部分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保障”, 认为杜某等人诉请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首先、本案关系并未厘清,管委会应证明官微的行为与其没有关系。本案中,A公司担当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杜某等人所居住地被纳入D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应由G管委会管理。
其次、《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管委会呼吁要厘清“少数利益与多数人利益”,本身就是违法的。
第三、让司法经得起民众的检验,让公平正义经得起围观”,既是司法机关对社会和民众的庄严承诺,也是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应当恪守的基本信条。杜某等村民进行维权,是对现实不公平的,既然进入了司法程序,就不能简单的来用“少数人利益及多数人利益的厘清”为被上诉人的问题来推卸责任。
第四、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一审法院已经明确“D村公产‘村供水站’的处置未顾及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20余户约80余人的‘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影响到此部分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而这种状况的形成正是“涉案项目拆迁办十几名人员将供应上诉人饮用水的国家生活饮水工程D村供水站拆除,破坏供水设施,导致对上诉人家的供水中断”造成的后果。行为违法,应承担责任,而不能用“司法建议”这种糊里糊涂的方式结案。一审法院模糊了相关概念,应明确的维护上诉人的相关权益,以和稀泥的方式维护被上诉人的面子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0年史主任带领下的京康拆迁律师队伍逐步壮大:京康律所扩大了律师队伍建设,新增若干位从事多年征地拆迁律师加入团队,其中更是不乏知名院校博士、硕士等专业法律人才,拥有多位超过10年以上拆迁经验的资深律师,完成了从法学功底到实务经验的全面覆盖,提高拆迁补偿,京康律所用实力说话。
史西宁主任经常强调,学习对律师来说是个永恒的话题,是终身要求;对律师来说,是适应日趋激烈、残酷的竞争环境的必然选择。
法律法规更新速度快、法律知识体系庞杂,这要求我们律师必须要有谦虚的心态,有俯身向学的行动,通过学习发现自身的不足,主动、深入、扎实推进学习。现在律师之间的竞争是“学习力”的竞争,律所之间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每位律师都应当有自己的学习计划,提高学习的能力。不仅要学法律知识,还要学习其他知识;不仅要学书本上的知识,还要“走出去”,多参加业务培训,多学习他人经验。
学习型律师事务所的学习是与工作不可分割的,即“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我们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每周周五有人带领学习、研讨,进行法律法规的研讨,疑难案件交流、分析,逐渐形成了有序、高效的学习环境。我们应当把学习当成重要的工作,时刻“居危思进”,把自己培养成“学习型”律师、“专家型”律师,把律所建成学习型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