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协议范本

  近年来各地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旧城改造、土地开发等工作日渐增多,房屋拆迁问题也越来越令人关注。很多时候,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的矛盾仅仅是因为房屋拆迁协议上的分歧,因此,正确认识房屋拆迁协议,了解如何解决纠纷越发显得重要。

  三、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若是货币补偿,则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若是产权调换,则按照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四、房屋估价。在实行货币补偿形式的情况下,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在实屋产权调换形式的情况下,需要同时对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作为结清差价的依据。至于房屋的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如双方未能就选定评估机构达成合意,则由双方各提出一至两家评估机构,抽签决定。评估费用一般由拆迁人承担。

  五、拆迁安置办法。安置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在被拆迁人不能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且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可以提供周转房。

  六、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停业补偿费。

  七、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过渡期限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形式下,拆迁人提供适宜入住的调换房屋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拆迁人的。

  八、违约责任。对拆迁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和超过过渡期限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是支付违约金。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按时搬迁和腾退周转房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被强制搬迁。

  拆迁人经_________批准,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地区进行项目建设,修建_________。拆迁人遵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字_________号《拆迁许可证》。双方按照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协商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二)红线内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产权部分面积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中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工业仓储类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四)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附属物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经评估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拆除房屋【有】【无】承租使用情况。被拆除房屋由_________承租使用。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按以下方式解除房屋租赁关系:_________

  (七)被拆除房屋【有】【无】设置抵押权。被拆除房屋已被抵押给_________。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按以下方式处理该房屋抵押权:_________。

  (3)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选定意见不统一时,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1)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计价,小计_________元(人民币)。

  (2)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元(人民币)(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装潢补偿,此项可不另行计算)。

  6、房屋货币补偿的币种为人民币,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给被拆迁人,支付方式:_________。

  3、被拆迁的房屋及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价格均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一)、(二)、(三)款统一方式进行确定,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3、被拆迁人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选择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的,其周转房的地址: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4、拆迁人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安置。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_________日内腾空周转房。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按_________规定标准,支付被拆迁人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助费_________元,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

  四、被拆迁人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________等_________人一致签字同意_________作为被拆迁人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字上签字。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的各项费用,一律由被拆迁人代表人_________领取。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1、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委托拆迁承办人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实施拆迁的,必须具有拆迁承办人的资格;委托拆迁承办人实施拆迁的,拆迁入和拆迁承办人应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延期手续。

  4、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报请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拆除,以料抵工。

  8、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以货币补偿金额购买房屋的,或者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一)拆迁人应在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被拆迁人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拆迁人应在临时过渡期满_________天前通知被拆迁人,按下列约定处理:

  2、逾期_________个月内,拆迁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_________%向被拆迁人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拆迁人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_________%向被拆迁人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被拆迁人在临时过渡期内,收到拆迁人安置通知(通知方式为_________)之日起4个月内,应到拆迁人办理安置手续;拆迁人应从发出安置通知后再支付被拆迁人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到拆迁人办理安手续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或补偿费。

  (一)拆迁人交付的安置房标准应符合第二条第(二)款和附件二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按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并赔偿_________元(人民币)。

  1、本款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本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置。

  2、本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中面积记载不明确的,应由原产权登记部门重新确认。

  (三)安置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本协议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置: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当产权登记面积大于本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据实结算差价;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如果安置房屋价值大于被拆迁房屋,不找差价,如果安置房价值小于被拆迁房屋价值,拆迁人按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的双倍返还被拆迁人。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当产权登记面积小于本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场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据实结算差价;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由拆迁人按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的双倍返还被拆迁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协议约定面积)/协议约定面积×100%

  (1)逾期在_________日之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拆迁人按日向被拆迁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拆迁人按日向被拆迁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__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前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3)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协议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上诉人沈阳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5)沈皇民二房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11月1日受理此案后,由审判员张卓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高子丁、代理审判员曹桂岩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7月3日,原告王xx作为乙方(被拆迁人)与被告xx公司作为甲方(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其主要内容为“甲方对荆江街地区实施拆迁,乙方于2001年7月3日搬出上址,过渡期间用房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原住直管公房,甲方安置房屋地点为原地,贰类套型。安置房屋在2003年6月1日前兑现。搬家补助费2210元,房屋腾空后发放完毕。”签订协议后,原告王xx如约履行了搬迁义务,并于2002年2月9日交纳了增加面积款31,236元。收据当中明确了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为520元,计费基数为63平方米。但被告xx公司未按约定在2003年6月1日前为原告王xx安置住房。原告王xx于2005年3月29日起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xx公司现已无回迁房安置给原告王xx。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了搬出拆迁房,交纳各项费用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在约定时间,在原地给原告安置回迁房的义务,对此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应当判决被告在相同地段等级、相同户型提供63平方米的住房一套,给原告安置,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成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经济等违约责任。”如被告已无法提供房源,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根据《城市房产拆迁条例》规定,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安置。在安置不能时,只能货币补偿,故被告应以货币补偿方式承担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关于货币安置以什么标准进行补偿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目的,就是为了最达限度地保护守约方,挽回违约方为其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是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如被告按约履行,现原告已在该地区享有63平方米的楼房一间。该回迁区域为二级区域,按沈阳市2004年房屋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为平方米2,806元。在双方对补偿价格不能认同一个数;又无同类地区,同类房屋评估价的情况下,按政府部门最新公布的平均价予以计算是符合公平原则的,故被告应按2,806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关于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被拆迁房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故原告的该主张,应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应按政府的相关规定计算,关于被告xx未按约定2003年6月1日前回迁故其超过期限至本判决生效时,被告xx应按政策给付超期回迁补助费,其标准应按沈阳市拆迁政策贰类户型及超期月份数,据实计算。关于原告主张其他如租房、孩子上学等间接损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用被告xx商品房在原地给予安置,其增加面积款按每平方米520元计算,因被告不同意,且不符合法律和拆迁政策,故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如下:一、沈阳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同地段等级提供相同户型不少于63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如超过63平方米,其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520元交纳增加面积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原告王xx安置。二、如本判决第一条不能履行,则被告沈阳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xx货币安置款176,778元。(63平方米*2,806元)三、被告沈阳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xx临时过渡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从2001年3月起到2003年2月每月按150元计算,从2003年3月至2004年4月按每月200元计算,2004年5月起至2005年8月时止每月给付400元计算)。(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给付)四、驳回原、被告诉讼请求。诉讼费4,030元由被告xx公司承担。

  宣判后,xx公司、王xx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xx公司上诉的理由是:被上诉人王xx的房屋动迁前为直管公房,并非私有房产,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被上诉人王xx不应该享受一般被拆迁人的地位,故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要求撤销原判。

  针对xx公司上诉请求,王xx答辩如下:xx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直管公房与私有房产应享有同样的动迁待遇,其上诉只是为了拖延时间。

  王xx对原审法院判决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判决内容不确定,未明确给予安置的住房是新房还是旧房。2、原审法院判决主文第二项判决如xx公司不能安置现房,则按2004沈阳市房屋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赔偿损失,上诉人认为,我是2005年3月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2005年8月作出判决,因此应当按照2005年7月同类地区房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即每平方米3800元价格计算,总额应为239,400元,原审法院按2004年标准计算没有法律依据。3、原审判决确定的过渡补助费标准与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不符,超期一年的,每月附加100%,一年以上的每月附加300%。而且未判决给付上诉人违约金及租房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针对王xx上诉,xx公司答辩称:王xx的房屋动迁前为直管公房,并非私有房产,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被上诉人王xx不应该享受一般被拆迁人的地位,故原审法院判决错误,应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房屋拆迁协议、沈阳市拆迁户增加面积款专用收据、当事人陈述等,经开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2001年7月3日xx公司与王xx及原审被告皇姑区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该协议中明确规定对被上诉人王xx原住直管公房由xx公司按二类套型予以安置,并规定了回迁安置房屋的时间及搬家费等权利义务,并且王xx向原审被告房屋拆迁办交纳了31,236元的增加面积款,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协议,现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被撤销或变更,上诉人xx公司应按协议的约定给被上诉人安置房屋。xx公司提出被上诉人王xx原被拆迁的房屋属于直管公房,不应享受一般被拆迁人的地位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王xx所提原审判决不确定问题,原审判决对xx公司应给其安置的住房面积、位置、及增加面积款的计算标准均作了明确界定,不存在不确定问题,对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xx所提应按2005年7月沈阳市同类地区房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赔偿货币安置款问题,王xx是2005年3月诉至原审法院的,原审法院按上一年度标准确定损失并无不当。关于王xx所提原审法院未按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确定的过渡补助费,且未判决给付其违约金及租房损失之主张,本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对逾期回迁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没有约定,王xx在原审法院对其要求赔偿损失的数额没有明确提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故原审法院比照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标准,判决xx公司给付王xx逾期安置损失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8,06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xx各负担4,0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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