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浙高法[2004]175号《关于双方未达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法院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而与房屋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5面8月1日,达释[2005]9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就正确处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重要性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形成了如下意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 张雅芝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案,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总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法[2011]41号)在无权纠纷部分案由没有单独规定征收补偿类纠纷,而是在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李纠纷合同中纠纷项下设置了第案由“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进入、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拆迁人是指去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人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屋产权调换。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起诉和受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主要体现在前述司法解释①、民一庭意见和相关著述②上,具体来说;
第二、只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订合同,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才适用本案由,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纠纷的,只能想有关部门申请裁决,不属于民事案件,不适用本案由。
第三,依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项人民法院管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 ,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拆迁人的房屋拆迁的,当事人一起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由受理③。
① 《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在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后因失去法律依据而自动失效,本书没收。
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第149~1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