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推进司法部聘任法律顾问工作,结合司法行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工作特点,立足司法行政实际,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司法部法律顾问由法学专家和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定位于司法行政重大理论和实务工作的参谋和智囊,服务于司法部重大决策、立法以及诉讼实务等。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司法部法律顾问,除需具备《意见》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法学专家应具有法学专业正高以上职称,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熟悉司法行政法律制度,具有司法行政工作经验或者参与过司法行政研究、论证活动。
律师应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领域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在律师业有较大影响,熟悉司法行政法律制度,参与过司法行政研究、论证活动。所在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应在5年以上,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
(三)参与涉及司法部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大经济合同、对外交流合作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司法部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待遇等。
司法部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司法部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要切实加强对司法部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局和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密切工作衔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规则,建立工作台账,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和支付法律顾问报酬,促进法律顾问工作规范、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