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设铁路,扩大公路,为农民建设新的社区,国家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了许多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为农民建造新的社区。原来遭到拆迁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因为不仅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还可以让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生活环境有一个提升,但这几年来的“拆迁”让很多人非常不愿意。
拆迁是一件好事,但为什么有些人不愿意搬迁呢?根据律师过去处理案件的经验,可能有以下3点原因:
经常有人说家里的土地是被征收的,但是征地的补偿很少,一亩地只给了一万元,地上附着物还是什么都不算,原来一家老小的生活来源全靠耕种,现在一旦被征收,我们就没有土地了,生活完全没有保障,日子本就过得非常的清贫,如果没有合理的补偿,那在征收后的日子要该怎么过呢?
现在大多数农村村民依靠一双勤劳的双手,过着比较好的生活,建造一座好房子,虽谈不好富裕,但是至少一家老小的生活都有保障。然而,在实践中,有的拆迁方却打着各种名义,他将他们的房子认定成危房,或是打着脱贫的名义搞拆迁。一些村民还反映出,拆迁后安置房子,还需要自己掏一部分钱来购买,虽然是一小部分,但对他们这种家庭条件的人来说,却是不小的数目。
在一个地方住了多年难免有些舍,尤其是对一些老人来说,在这个地方生活了几十年,突然让他们搬到另一个陌生的环境居住,自然会有些不能接受。有一次,一位当事人告诉律师,他当时是在外地打工,当他听见自己家的房子被推倒的时候,心里却是无有些心酸,居住了二、三十年的房子,竟然在几分钟内就变成了一堆废墟。
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怨声是非常的多的。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以什么名义开始拆迁,都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占用农民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活动还要符合各种规划和计划,并依法给予被征收村民合理公平的补偿,要保障被征收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但是,有一点要提醒被征收人的是,如果拆迁项目是因公共利益,那么是具有强制性的,即使被征收人不同意,也不能阻止进行征收,但对于征地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