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疫情下房屋买卖合同履行

  会受到影响,出现双方认识上的分歧,很有可能会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为避免当事方滥用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形,就房屋买卖合同常见的问题,做以下梳理:

  因疫情导致的买受人付款迟延,出卖人因无法依约及时获得房屋对价而诉请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抗辩免于承担责任。

  对这一问题,我们要区分看待疫情的影响,并不当然的认为因为疫情,可以延付款项。原则上讲,疫情不能免除买受人的迟延付款责任。就疫情影响付款方式而言,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支付方式多样,网银、支付宝、微信等付款显得便利,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单纯的以疫情影响,就推迟付款义务,主张免除迟延付款责任,是不成立的。当然,合同约定当面交接等特殊约定的除外。区别的情形在于,买受人因疫情影响入院治疗,无法履行,则不承担举证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举证的问题,如住院证明、诊断证明等材料。就疫情影响付款能力而言,疫情影响付款能力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但从因果关系上讲,与延迟付款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定的款项来源受阻,应通过其他方式筹得,从另一角度讲,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无义务亦无能力考察买受人的支付能力及款项来源,要求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支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有失公平。

  疫情对网签、等流程产生阻碍,导致当事人无法依约完成房屋买卖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以对方不履行办理网签、等手续的义务诉请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以不可抗力抗辩免于承担责任。

  对这一问题,因涉及到到现场及相关部门营业等问题,因无法办理网签、等手续,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另一方可以依据不可抗力免责。网签、、产权转移登记、交付房屋等手续的办理,需要买卖双方当事人到场配合,不能独立完成,如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到场办理上述手续,有权要求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但需要明确的是,应属于客观上无法到场,仅因担心被传染而拒绝到场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否则亦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这里也需要提醒的是,注意证据的搜集,短信、微信、政府公告等。

  张付杰律师提醒:提醒所涉各当事方,能够客观看待疫情的影响,正确处理相关事宜,避免自以为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想当然的认为履行受阻,而使得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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