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最高法民一庭:符合法定离婚情形不得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而判决不准离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本条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2条为基础作出的规定。与该条内容相比...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本条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2条为基础作出的规定。与该条内容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