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梨花与波菜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梨花,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番禺区XX号,身份证号码:440XSX6,联系电线。

  被告:波菜,男,197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XX号,身份证号码:44416。

  1.依法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大女儿黄花菜、小女儿黄花苗自2011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在广州市南沙区享受的土地分红款人民币约72000元,并自2015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原告梨花与被告波菜于2004年6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1月6日生育大女儿黄花菜,2008年4月26日生育小女儿黄花苗。两女儿户口均登记在被告名下,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XX号,故大女儿黄花菜与小女儿黄花苗均为广州市南沙区金洲村成员,每年均可享有部分土地分红。

  2010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之后,两女儿便一直与原告生活至今,被告不仅未曾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甚至连两个女儿的土地分红都予以侵占,拒不向原告支付。

  2015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约定被告于2015年7月24日之前将两个女儿在金洲村的所有土地分红款约人民币约72000元全部支付给原告,但是,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并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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