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牧羊案”二审判看守所内签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强调企业家“讲正气走正道”

  此时,距离此案二审开庭已过去一年半。针对该判决,江苏牧羊集团当日发布声明称,不服二审判决,将继续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开资料显示,江苏牧羊集团系国内粮食饲料机械行业“领头羊”。2014年,该公司销售额达到65亿元,被称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二”。

  据此前上游新闻《看守所签订协议引发10年争诉,“牧羊案”明日二审》《“牧羊案”二审审了14个小时,许荣华是否被公权力胁迫转让股权仍是谜团》等报道显示,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67年的扬州邗江粮机厂;2002年股份流转改制后转型为一家股份制企业。

  2008年9月10日,牧羊集团第三届董事会换届前,股东许荣华被扬州市邗江区警方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拘留。在许荣华被羁押期间,因在时任邗江区检察长的劝说下,许荣华将其持有的牧羊集团15.51%的股权转让给工会主席陈家荣,之后被无罪撤案。2009年9月,许荣华向扬州市仲裁委申请裁决看守所内股权转让无效,请求撤销该转让协议。2016年7月5日,扬州市仲裁委做出裁决,驳回了许荣华的申请。这期间,牧羊集团时任工会主席陈家荣又将其持有的15.51%股权全部转让给股东范天铭。

  许荣华提起诉讼后,2016年12月5日,南京市中院判决撤销扬州市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2018年8月31日,南京中院就牧羊股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许荣华与陈家荣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陈家荣、范天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牧羊集团15.51%股权返还给许荣华。

  因不服判决,牧羊集团提起上诉。此案也成为2017年最高院公布依法再审的3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之一。2018年12月6日,此案二审在江苏省高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许荣华是否受胁迫成主要争议点。

  ▲二审判决书中提及,应注重企业家的形象,讲正气、走正道,使矛盾纠纷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受访者供图

  据二审判决书显示,江苏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发生于民营企业家之间的纷争,作为共同创业的股东因经管理念不同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企业家在提高经管能力和管理水平、做强做优企业的同时,也应注重企业家的形象,讲正气、走正道,使矛盾纠纷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牧羊集团认为许荣华有违反公司股东决议的行为曾诉至法院,这本是依法解决的正途。遗憾的是其后范天铭、李敏悦不当利用公权力在对方失去人身自由后,迫使许荣华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股权转让协议,这种做法不仅突破法律底线,也造成双方十余年的讼累,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也影响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江苏省高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庭审中明确拒绝法院调解,但本院仍希望双方理性妥善地处理后续纷争,避免矛盾进一步复杂和激化,重新回到依法理性解决纠纷的轨道上来。本案一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尽管对范天铭与陈家荣恶意串通的事实未予以认定有所失当,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针对二审判决结果,6月1日,牧羊集团发布声明称,对于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结果表示坚决不服;下一步将继续穷尽法律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