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与被告刘某(男)于2015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刘某酷爱写作,婚前曾于2014年12月发表长篇小说一篇,并于2015年12月取得小说版税8万元。婚后刘某仍将全部精力用于写作,并拒绝外出工作,张某多此劝说无效。刘某虽终日埋头写作,却未再有任何小说发表,刘某脾气也日益暴躁。在张某又一次规劝时,刘某恼羞成怒,将张某打至轻伤。张某伤心至极,本已怀有两个月身孕的她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自行前往医院终止了妊娠,并在终止妊娠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以刘某存在家庭暴力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刘某认为8万元的版税属于自己婚前发表小说所得,故应属个人婚前财产,且以自己的生育权遭受损害为由要求张某对其进行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刘某婚前发表小说婚后取得的版税8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张某因刘某家暴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三是刘某主张生育权遭受损害要求张某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因8万元的版税属于张某和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共同所有。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遗弃家庭成;(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刘某将张某打成轻伤,属于该条款当中的“实施家庭暴力”,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然,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要以离婚为前提,而且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是无过错方,反之,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均无资格要求对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该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女性生育意愿的尊重和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故刘某以其生育权遭受损害为由要求张某赔偿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