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不管什么类型的纠纷,都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纠纷案件,法院一般会不予支持,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也不例外。当事人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要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会受理。

  “时效”一词,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都能碰上,但含义不同。刑事诉讼中称“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民事诉讼中称“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二年之内,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后,其民事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特殊诉讼时效是针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期间,分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二十年的期限内予以保护。

  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如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适用的诉讼时效为1年。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 “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其法律依据有两点:

  (1)司法解释二于2004年4月1日实施,司法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九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当司法解释二和司法解释一有冲突的,应以司法解释二为准;

  (2)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对“协议离婚”进行了特别规定。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并未说明适用于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因此,在“协议离婚”纠纷中适用法律上应当以 “协议离婚”有特别规定的司法解释二为准。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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