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一男子高某在半年多的时间里,编造换购房屋、卖房需要解押款、哥哥出车祸等理由,骗取受害人李某、郭某等多人信任,期间写有借条,还还了部分款项,一共向多人借款400余万元,一小部分还了通州房子的,大部分用于网络。
事后,高某同事(也是之前借钱给高某的人之一)来家里要钱,高某妻子古女士才知道高某向同事借款的事。古女士表示,他们将通州的房产卖出去给他人了,不需要借钱,已经在市区合适地段再买一套房了。高某也没有用借款的钱来买市区的房,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她不知道钱花在何处。古女士称,家里买房、亲属出车祸等理由都不是事实。
之后,不到半年时间,所有款项全部输光,其他借给他钱的人都联系不上高某。于是受害人纷纷选择报警。警方随后介入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后,将高某抓捕归案。
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往往采用欺诈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具体到本案中,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符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涉嫌罪。
具体到本案中,高某沉迷于网络,在输掉巨额钱款后,又编造各种虚假理由陆续向多名受害人借钱,所得钱款继续用于网络,综合考虑其借款手段、涉及的受害人人数、借款实际用途、受害人实际损失等情况,可以推定高某实际上是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虽然高某有借条并偿还了部分钱款,但不影响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行为的性质,因此不属于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
注意,如果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罪。
高某涉金额400多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不考虑其他情节,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最终认为:高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高某退赔违法所得款项退还给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