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政策最全解读!

  2021年底,国务院最新敲定了多项税务政策,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

  通常而言,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管理层获得公司股权形式,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现阶段,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有:股票期权模式、股票增值权模式、限制性股票模式、虚拟股票模式、业绩股票激励模式、期股模式、影子股票、延期支付和储蓄——股票参与计划等。

  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而言,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实施股权激励模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需要特别考虑此间的税法特别是个税法律问题,以确保股权激励安排在管理、财务和税务上都能做到合规有效。

  其实简单来说,就是沿用了此前财税〔2018〕164号文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任何变化。股权激励应纳税额仍旧可以与薪酬、年终奖区别独立计算应纳税额。

  A:原则上应在权益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票期权行权时,就是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

  A:根据财税〔2005〕35号和国税函〔2009〕461号文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 限制性股票解禁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 股票期权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行权股票当日的每场价-每股行权价)×股票数量

  A: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上述应纳税所得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需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确定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中第10条也提及了有关针对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新增申报要求,总结来说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2021年底前,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

  对于上市公司新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应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等资料;

  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授予、解禁、行权,次月15日内需完成税务备案并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完成税务申报;

  对于非上市公司,财税〔2016〕101号规定了非上市公司应于股权激励行权/解禁时向主管税务报送相关资料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69号文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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