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服务按收费标准向客户开具,收取价款,这是公司法,税收法则下的交易规则。对应律师服务,它不是经营主体,不适用于公司法,但可以按增值税法开具,收取价款,但不可以打折,提供免费服务,否则违反律协约定。
199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出通知,明确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组织,除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经司法地部批准外,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即可开展律师业务,不应进行工商登记。
然而,就在次日,广州辖区市司法局已向市工商局发出书面函件,就涉及律师、律师事务所字段的名称登记事项及法律咨询公司缺乏监管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工商局依法督促相关公司更改名称,并收紧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核准登记,加强监管。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建议上级部门推动加强全国层面的顶层设计,进一步规范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最近,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律师事务所进行工商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组织,除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经司法地部批准外,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即可开展律师业务,维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不应进行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