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方案要素之——时间

  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时间概念,除了在企业的何种阶段进行股权激励之外。更多的是股权激励计划中的专业概念。也可以说是具体股权激励计划中应用的激励工具类型不同而衍生的系列名词。如授权日、有效期、等待期、行权期、禁售期等概念。同时还包括股权激励计划中相应条件中的时间概念,例如服务期等概念。

  1.有效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和行权的有效期。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2.授权日:非上市公司,没有明确规定需要避开某些敏感时期。所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可以定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的合理时间内(上市公司通常为30日)。限制性股权还需要同时满足激励对象达到预先约定的条件。

  3.行权等待期:股权期权的授予日到获授股权首次可行权日的这一时期,通常称为行权等待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都对行权等待期作出不得少于1年的规定。

  4.禁售期:实践中,多数公司的规定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激励对象(尤其是激励对象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时)禁售期后转让获授股权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期权模式下的时间安排:激励对象的股权并不是在授予时进行发放,而是在一定期限(等待期)后,根据考核结果,由激励对象在行权期进行行权,之后公司才将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同时可以约定禁售期。

  限制性股权模式下的时间安排:在授予日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但相应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出售,分红)。只有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完成相应的目标,才可以解锁股权,并受益。同时在实股的激励下可以约定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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