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9日至10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的魏某伟等17名被告人被控涉恶犯罪集团的案件。
起诉书指控:自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魏某伟、宋某舟等人成立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公司),非法从事汽车抵押业务。
采用欺骗、恐吓、威胁、滋扰纠缠、诉讼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恶势力集团重要成员”林小青律师被指控犯罪、敲诈勒索罪。
公诉人认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宁)2017年9月1日与青海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指派林律师作为该公司的常法顾问。
青海公司是一家“套路贷”公司,林律师允许该公司将写有自己名字的牌子挂在公司,会让来公司办理的客户产生错误的认识,即将“套路贷”公司意识为合法的公司,因此,林律师构成罪;
2017年9月7日,在青海公司的要求下,林律师指导客户填写“空白合同”,以诉讼方式敲诈勒索罗某的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全国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受全国律协指派旁听了案件,并已将具体情况及理由书面汇报给全国律协。具体内容,尚未公开。不过,昨天(4月11日)下午,尚伦生在他的微信朋友圈写下了这样一段文字:
检察机关其实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主体责任人。但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将依法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正常、正当法律服务的律师,定性为参加恶势力集团犯罪,并认为提起诉讼也是敲诈勒索的手段。
检察机关如何高度重视不是关键,关键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不能贪多求大降低认定标准(这也是最高检领导讲的)!
对于此案,网络上有许多言辞激励的评论。因为法院尚未判决,还有一些细节需要求证,我们密切关注但不过多评论,静候法院一审判决。
2019年1月25日,福建省福清市检察院在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有律师参与办假案,之后督促福清市公安局以虚假诉讼罪对律师林某立案侦查。
福清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肖、林二人符合批准逮捕条件。审查至此,本可就此结案,但办案检察官却发现了诸多疑点:
毛某等6名债权人聘请的诉讼代理人均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但债权人彼此并不熟悉;债权人提交法庭的民事证据材料高度一致;债权人因涉嫌虚假诉讼被侦查机关传唤后,其律师逐一催促其去法院申请撤诉。
最终,林某向调查人员如实陈述由其夫妻二人花钱聘请了律师林某,在律师林某的指导下由毛某等6人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
原来,在肖某、林某及债权人毛某等6人涉嫌虚假诉讼案中,正是律师林某参与其中,提供法律意见、伪造了借条、银行流水等虚假诉讼材料。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18〕17号《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律师执业中对于客户的陈述尽量制作书面笔录,由当事人盖章,发现顾问单位有可能违法的,千万不要为单位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