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夫妻共同财产转化而来的股权转让时无需征得配偶同意

  原告丁某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王某与王某英于2009年1月1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丁某年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过程中,丁某年得知王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宗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转让给第三人青岛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2009年1月8日青岛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由王某变更为王某、王某英,2009年1月12日,王某与王某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王某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英等人,王某不再是青岛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的股东。涉案的股权系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未经我同意,转让无效,且王某与王某英是恶意串通转移。

  被告王某、王某英辩称,一、2008年12月23日王某以两宗土地使用权作价1 600 000元出资第三人公司,并经过验资及备案,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合法有效。二、两被告于2009年1月1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王某与原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法院已认定股权转让后的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并对股权转让款依法进行了分割,未损害丁某年的权益;三、丁某年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某年与王某于1989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23日,王某出资500 000元成立青岛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2003年6月20日、2007年4月24日王某分别取得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服装工业园内、龙鹤南路北侧地号为J-26-25-253,J26-25-259的两块土地使用权。2008年10月18日,王某以上述两块土地使用权作价1 600 000元入股青岛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两块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市价为1 680 350元。2008年12月20日,青岛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股东王某作出书面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由500 000元变更为2 300 000元,增加新股东王某英以货币出资200 000元,王某出资由500 000元增加到2 100 000元,新增加的1 600 000元土地使用权已过户到青岛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王某持股比例为91.3%。2009年1月8日,青岛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同年1月12日,王某分别与王某英、王某梅、王某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岛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31.3%的股权以720 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英、30%的股权以690 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梅、剩余30%的股权以690 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娜,股权转让款共计2 100 000元,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

  另查明, 2015年1月8日,王某诉至本院要求与丁某年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丁某年同意离婚,并主张分割涉案两处土地使用权及股权转让款2 100 000元,本院依法判决王某应给付丁某年股权转让款的一半即1 050 000元。后王某已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年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属于确认之诉,其性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故被告认为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现争议主要焦点是未经原告同意,两被告转让股权的协议效力是否有效。

  本案中王某出资成立公司后,取得两块土地使用权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入股、增资公司,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王某、丁某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出资款项按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出资行为转化为股权形态时,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也不具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样的属性。因此王某转让股权,只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即使未经配偶的同意,也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且二人离婚诉讼中已分割涉案两处土地使用权及股权转让款,王某也履行付款义务。故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两被告于2009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具有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其各项权能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本案中虽然该股权是由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的土地作价出资取得,该出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可以主张分割土地使用权及股权价款,但是当该出资转化为股权形态时,其即具有了股权的综合性权利的性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属于公司内部事务,股权的内部转让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只需征得其他股东半数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征得其他股东半数同意…”。依据上述规定股东间转让股权,没有规定必需经夫或妻另一方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被告王某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合同即有效,无须经另一方配偶的同意。 即墨法院

相关阅读

  • 股东争夺控公司制权对企业的危害看完案例无数老板背后发凉!

    股东争夺控公司制权对企业的危害看完案例无数老板背后发凉!

      公司控股权之争,可以说是公司经营最忌讳的事情,为什么呢?股东之间为了股权闹矛盾,跟一个家庭夫妻感情不好是一样的道理,如果走到对簿公堂,对于小家庭来说,基本上要离婚收尾,日子过不下去了,公司呢,往往也要拆伙。如何通过股权设计,...

    2024.05.09 23:34:57作者:adminTags:股权纠纷对公司影响
  • 股权纠纷怎么申请仲裁

    股权纠纷怎么申请仲裁

      股权纠纷是指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股权归属、公司治理、股份转让等方面出现的争议或纠纷。当股东之间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以通过仲裁途径来解决。   选择一家有资格的仲裁机构。一般而言,国内比较知名的仲...

    2024.05.08 21:51:04作者:adminTags:股权仲裁
  • 股权纠纷:仲裁解决之道及处理方法全解析

    股权纠纷:仲裁解决之道及处理方法全解析

      股权纠纷是商业世界中常见的争议之一。当股东之间产生分歧,无法通过和解解决时,仲裁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本文将详细介绍股权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并给出相关的处理方法。   股权纠纷指的是公司股东之间...

    2024.05.08 21:50:50作者:adminTags:股权仲裁
  • 经济纠纷起诉时效怎么算

    经济纠纷起诉时效怎么算

      经济纠纷的起诉时效是指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这个时间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的,一般情况下,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大多数经济纠纷的起诉时效从权...

    2024.05.07 01:54:26作者:adminTags:经济纠纷起诉时效
  • 经济纠纷的起诉时限是多久

    经济纠纷的起诉时限是多久

      经济纠纷的起诉时限是法律规定的截止日期,该时限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法律制度而有所不同。在中国,经济纠纷的起诉时限一般为两年,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时限会稍有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2024.05.07 01:54:13作者:adminTags:经济纠纷起诉时效
  •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90%的股东不知道认缴的法律风险!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90%的股东不知道认缴的法律风险!

      去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推进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进程,将过去实施多年的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公司设立从此没有注册资本这一门槛。对于新的制度,有些人误认为,公司股东(发起人)从此无需对注册资本承担责任...

    2024.05.04 00:48:34作者:adminTags:股权认购的法律风险
  • 关于投资并购法律风险参考专刊: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

    关于投资并购法律风险参考专刊: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

      股权投资是从股东手上购买目标公司股东出资权利的一种收购方式。它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股权,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的方式进行,继而实现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的目的。在股权投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需要投资...

    2024.05.03 12:31:10作者:adminTags:股权认购的法律风险
  • 家庭房产纠纷怎么打官司一审

    家庭房产纠纷怎么打官司一审

      家庭房产纠纷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因房产问题发生纠纷。家庭房产纠纷的处理一般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其中一种常见的方式就是打官司。   一审是家庭房产纠纷案件的第一阶段,也是最重要的一阶段,因此需要认真准备和考虑。...

    2024.05.01 10:15:13作者:adminTags:家庭纠纷起诉流程

添加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