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机关建设,全面落实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机关及其机关局长委托处理机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局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遴选聘用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局机关发放聘书。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遴选聘用时提前向社会发公告,从长治市司法局、长治市律师协会提供的《长治市符合外聘法律顾问条件执业律师推介名录》中报名,根据报名和其他相关情况最终由局办公会确定遴选聘任人员。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所从事的领域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受局长委托草拟、修改、审查、签署等有关法律文书,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以及其他有关事务文件;
十一、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局机关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三、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业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未经许可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披露、泄露局机关各类信息;
第十条 法律顾问参与局政务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題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局领导及各科室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本局与其他单位拟签订的合同、协议和涉及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等有关法律文书,授权法律顾问草拟、审核或者签署。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者单位配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求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诉讼、仲裁、债务和执行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局财务人员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用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顺问的,应当主动辞去职位。
第十八条 在聘用期限内,行政机关对不胜任本机关工作要求或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法律顾问,根据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约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