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有多大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什么

  自4月10日以来,主板市场出现白马股上涨行情,但中小板、创业板跌幅分别达10.9%、12.5%,引发了投资者对于中小板、创业板市场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担忧。实际上,由于质押率较低,中小板、创业板股票更难跌破警戒线和平仓线,潜在的平仓风险更小

  股权质押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从债权人处融资的行为。具体而言,出质人与质押方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向质押方融入资金,当出质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押方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并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质押的质押权人一般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据了解,股权质押的三大要点:质押率、平仓线和警戒线。质押率是指股权质押融资资金和质押股权市值的比值,是质押融资时质押资产的折价率。通常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质押率分别为50%至55%、40%至45%、30%至35%,质押率随交易期限、是否为限售股等情况变化而不同。此外,由于股票质押属高风险业务,为控制股价波动带来的未能偿付风险,质押方还根据质押股票市值与质押融资额之比来设立警戒线年,A场每年的股权质押规模呈递增趋势。据统计,2013年及以前,每年质押市值均在1万亿元以下,2014年突破了15000亿元,2015年和2016年质押市值均大幅增长,达到4万亿元左右,主要增量来自于主板和中小板。

  招商证券分析师张夏表示:“股权质押规模增长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当前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来融资变得越来越便利,并且利息率相对较低,年化8%左右;二是对于同样的质押股份,随着股价的上涨质押市值也随之上升;三是部分大股东在质押到期后由于资金压力等因素会选择继续质押。”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截至5月26日收盘,A场共发生4201笔股权质押,涉及公司约1256家,其中有1066家公司股价低于其质押日价格,占比达到85%。由于股价触及警戒线,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纷纷补充质押。以能科股份为例,该公司日前公告称,股东于胜涛将其持有的部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实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5月24日补充质押。数据显示,自3月27日以来,能科股份股价大幅下跌,跌幅约60%,股权质押压力骤增。

  据了解,当质押股票市值与质押融资额之比低于警戒线时,质押方将通知出质人追加担保品或补充保证金,但不作强制性要求。当质押股票市值与质押融资额之比低于平仓线时,质押方将要求出质人在隔日收盘前追加担保品或补充保证金,至履约保障水平恢复至警戒线水平,否则质押方将采取平仓措施。

  从市场行情来看,近一段时间以来,A场出现结构化行情,主板走势和中小板、创业板走势有所分化。自4月10日以来,主板市场出现白马股上涨行情,但中小板、创业板跌幅分别达10.9%、12.5%。这引发了投资者对于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担忧。

  数据显示,截至5月26日,在A股质押股权中,跌破平仓线、达到警戒线而未跌破平仓线%内质押股权规模分别为3733亿元、3184亿元、1958亿元。从跌破平仓线的质押股权规模来看,房地产、医药、传媒、化工等行业上市公司跌破平仓线的质押股权规模最大,分别为435亿元、417亿元、351亿元、252亿元,银行板块则没有。

  张夏表示,从历史经验来看,即使相关股票价格跌破警戒线、平仓线两条线,绝大部分情况下也不会被立即强制平仓,而是由质押权人通知上市公司大股东及时完成补仓。如果大股东由于各种原因未追加质押,也往往会采取临时停牌、拉升股价等措施来稳定股价,因此强行平仓的情形较为少见。

  此外,监管机构也在即时关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截至2017年5月23日,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待购回余额4231亿元。总体来看,业务履约保障水平较高。虽然个别股票下跌可能导致违约风险,但证券公司通过要求客户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实际违约处置的金额很低。自2017年以来,违约处置金额约为0.31亿元,是待购回余额的约万分之一。上交所将持续督促证券公司关注客户的违约风险,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中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⑵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中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⑴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

  中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作明确规定。但中国《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的。但对股权质押,中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第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

  ⑵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中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⑶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

  ⑴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中国《担保法》和《公司法》对此均未作出规定。但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据此,可以推断,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直接行使。

  ⑵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

  ⑶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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