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公司股权案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法制日报北京3月4日讯记者王娈“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来看,解决了在上海辖区内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大问题。当然这只是金融法院建设的第一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今天在驻地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说,从未来看,应该借科创板与注册制推出之机,实现对金融案件实行跨地域乃至全国性集中管辖。

  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为提升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化,吕红兵建议,针对在科创板挂牌的公司,对其发生的有关证券市场发行与交易的、主要涉及证券法和公司法适用的相关案件,例如涉及信息披露的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等案件、涉及股权交易尤其是上市公司控制权争议的股权纠纷案件,以及与上述案件相关的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专业审理。

  吕红兵说:“从适用主体上来看,是在科创板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从内容上而言,是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发行、交易方面的法律纠纷;从地域上则实现了专业案件的区域化乃至全国性集中管辖。做好这样的制度设计,对真正实现上海金融法院的专业化、专门化审判是有意义的,是逐步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要求的‘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重要安排,也是‘上海金融法院而不是‘上海市金融法院’的设立初衷与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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