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法院涉疫典型案例】保障民生类案例一:“云开庭”在线调解涉新型电子证据民间借

  徐某因生意之需,多次向项某借款。项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合计向徐某汇款94550元,但徐某未出具借条。后徐某因故未能按时还款,项某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于2019年9月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徐某偿还借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一审判决后,向某不服,于2019年11月20日向盐城中院提起上诉。

  盐城中院经二审后认为,本案债权人对借款的合意和款项交付已尽到举证责任。经与徐某本人取得联系,通过网络开庭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面前,徐某认可差欠款项,在法院组织下,2020年4月22日最终双方在线上达成分期偿还的调解协议。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盐城法院通过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化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确保审判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停歇、不“打烊”,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本案是一起涉及对新型电子证据方式认定的案件。近年来,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到“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也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为此,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便细化了电子数据证据的种类。而微信作为即时通信工具的一种,也涵盖在内。当然,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第一,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案件的当事人本人;第二,要保证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上下文内容、情景的关联性。法官也提醒,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无法证明真实性,同时包括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在内的信息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

  原标题:《【盐城法院涉疫典型案例】保障民生类案例一:“云开庭”在线调解涉新型电子证据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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