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并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必须有多少股东或持有多少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才有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做前述变更只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便可。
对于上市公司,因其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需遵守的规定同股份有限公司。此外,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也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对外担保:有限/股份→除去利益相关方,出席会议的表决权的二分一以上;2.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举行:整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3.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表决事项: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4.控股股东的认定:股份/有限→持股50%以上]
其次,《公司法》只是规定了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需要绝对多数决,但是对于其他职权的表决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规定并不一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并没有规定需要多少比例的表决权通过才有效,具体还需要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指需要持有公司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重大事项否决权:有限责任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需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换言之,若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那么就可以对前述事项进行否决。
第96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1.提议召开股东会(大)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3.解散公司之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40条第三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5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