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镇法律工作者受我镇综治办的指派,担任我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我镇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我镇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我镇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我镇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我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我镇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综治办联合应聘。
第五条担任我镇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我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八条我镇综治办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我镇综治办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